大过失"条款,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相对于普通婚姻当事人仍然有巨大差别。
[4] 详参阅《性权与人权——从<性权利宣言>说起》,赵合俊,《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5] 《法理学》,张文显 主编 见第88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第一版;
[6] 《性权利宣言》是世界性学会于1999年8月23日至27日在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上通过
之宣言,在世界范围有相当的影响。诚然,《性权利宣言》并不能算是有实质效力的法律,亦非正式的国际人权文件。但《宣言》是根据国际
人权文件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原则而制定的,它所列举的11项性权利皆可以在国际人权文件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或出处。详参阅《性权与人权--
从<性权宣言>说起》,赵合俊,《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7] 《经济学》第十六版,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等译 见第29页,华夏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8] 《婚姻是一种契约》,范立波等 载《法制日报》2001年2月11日 第三版
[9] 此为江苏省法学会法学家仇连明观点,参看《新
婚姻法能管到网上婚外恋?》,中新社新闻,载《江南时报》2001-01-19 第1版
[10] 《男人的权力和女人的权利》,petriv,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研究栏目,网址:
HTTP://CHINALAWINFO.COM/RESEARCH/LGYD/DETAIL.ASP?LID=1306
[11] 《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李秀华,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六期
[12] 虽然许多学者著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不因做为离婚之法定标准,但其论说角度多从法官无法判断婚姻感情破裂与否,而并非否认感
情基础之于婚姻的重要性。如《论新<婚姻法>的离婚标准》,孙若军,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第一条规定了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得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
、社会和文化发展,得为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其所拥有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由此不难推导出所有个人均有个人自决权,得自由决定个人的性生
活,自由处置与享用作为性快乐资源的性身体,并使之免受任何虐待、伤残与暴力。详参阅《性权与人权--从<性权宣言>说起》,赵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