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生效的法律中,对军婚形成了三个层次的特殊保护体系。
第一,在1997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第二,在2001年修订的《
婚姻法》中保留"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条款,另外增加了但书条款"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的"重大过错",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的是《
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重大过错包括如下内容: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以看到,"重大过错"的内涵是非常有限的,而在军人重大过错以外的军婚离婚有着"军人同意"这一严格限制条件。
第三,我国法律从刑事责任的层面上给予军婚特殊保护。
在我国《
刑法》中有破坏军婚罪的条款,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9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相比与《
刑法》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而言,破坏军婚罪不仅最高刑要更高,而且不需"夫妻名义"的条件,因此受惩罚范围也更加宽泛。
在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却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法律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中指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应当适用
刑法第
181条的规定予以判处。"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因为与军婚中的非军人一方有"通奸"行为而被判处破坏军婚罪,这对于"通奸"行为来说,可以说是非常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