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分析
宋然平
【全文】
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分析
论文概要:
现行的军婚保护制度主要以限制军人配偶之权利作为保护手段,这样的军婚保护侵犯了军人配偶的权益,违反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侵犯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和性自由,也增加了军人结婚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废除对军人配偶的这种权利限制,而用对军人家庭的优惠作为保护军婚的手段。
关键词:
军婚;军婚保护;法理分析;制度改进
军婚,就是婚姻中的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婚姻。由于我国法律对只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殊的法律保护制度,此文所指之军婚均为当事人仅一方为军人的婚姻。
军婚保护制度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而我国在多层次的立法中对军婚加以特殊保护。由于军婚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军婚中非军人一方的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因此在学术界关于军婚保护的合理性一直有所争论。在2001年对《
婚姻法》进行的修订时,军婚保护制度得到了保留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笔者认为,军婚的稳定有利于维护现役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排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从而又能稳定军心,有利于国防事业的发展,无论是对军人个人还是对国家利益均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军婚保护制度有必要存在下去。但现行军婚保护制度对军人配偶的权利实行了过多的限制,既不符合基本法理,也不利于对军人的婚姻幸福,因此该制度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进,从而符合军人、军人配偶和全社会三方的利益。
由于已经有相当论者从军婚保护所造成的具体后果来分析军婚保护制度[1],笔者的分析将更加侧重法理层面,并试图给出一个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
一、军婚特殊保护的法律体系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1934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中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建国以后,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
婚姻法到80年颁布的第二部
婚姻法都延续了这种对军婚的特殊保护[2]。可以说,我国军婚保护的法律是有相当长的历史渊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