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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文化的法律调节

★抢夺文化的法律调节


鲜江临


【全文】
  抢夺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组织体中,在抢夺思想默许下、通过侵占方式占有他人成果、行为模式发生代际继承的人类社会生活方式。它有别于社会中零散的抢夺个案现象,也不同于通过合意规则调和的社会竞争,它是具有历史连贯性、群体化的行为模式,呈现出文化不自觉的表征。
  它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与公平交易的新式社会文明要求,存在冲突;与合意解决社会纠纷的和平方式,相互抵触。它是展开公平社会竞争,形成社会组织体内良性社会交换关系和提升社会共同体品质的巨大危害。故必须用可能的法律等社会调节手段,对其进行遏制。
  如果我们将社会竞争理解为在共同合意规则下社会交换效益最优化的举动,社会抢夺乃是社会交换失衡产生的效益绝对化和扩张化。在人类强化生存保障的必然趋势下,在社会裁决机制与社会自在结构先天存在非对称组合的基本结构中,社会抢夺事实上存在,展现了人的自然特性和复杂元素社会的自发性。如果没有进化出博爱的品质和尊重他人利益的牢固习惯,人对于缺乏解释性的易得好处,实在难以恰当处理。
  社会抢夺在资源持续产量许可范围内的活跃,在特定情形下,也曾提升了人的能力,成为一种推动社会发展的邪恶。它甚至可以通过强力下的组织体内利益分配的沟通,促动非均衡利益格局下社会抢夺的最大程度活跃,诱发出特定情形下社会成果总量的迅速增长,形成社会竞争与社会抢夺交织的复杂局面。这使部分经济学家唯恐打压社会抢夺引发社会竞争元素的丧失,引起关注社会伦理的人士对此种社会组织体的利益格局产生极度愤懑,促进保守的法律家对既有秩序的反省和合理秩序的积极构想。
  社会抢夺具有极高的效益,是占有社会成果最为便捷的方式。对于经济利益和公共权力资源,社会抢夺不是经过与社会成员契约化的合意过程,依照规则下的竞争获取,而是设定恐怖主义手段,威胁或胁迫相对人接受利益格局的安排,从而实现对经济利益和公共权力的掠取。通过社会抢夺,部分社会成员对社会成果的占有率实现高度增长,相对人则出现赤贫化。社会诈骗作为社会抢夺的变种,对于社会成果的占有,增添了形式主义色彩,使抢夺活动呈现复杂程式化下的隐蔽性。某些社会中圈钱活动的勃兴,表明此种行为模式后来居上的趋势。博弈作为社会抢夺的补充,由于概率的黑箱控制,具有略低于社会抢夺效益的高度效益。这样的社会组织体,历史上普存,现时代较为罕见。它的非道德性,往往在本组织体的社会文化普遍不自觉中麻痹;但在其它业经社会组织体现代性重组成员眼中,如刺在目。
  社会抢夺占有社会成果高效,社会成果的累积单边化,必然导致基尼系数的高涨。由于人类能力在大体上的相似性,在正常社会竞争的社会组织体内,社会成员占有的社会成果比率,宏观维度上讲趋于近似 ;部分成员特殊能力引发的基尼系数波动,亦会在有限范围内迂回。基尼系数不会无故大幅涨落。社会抢夺的高效占有的特性,演绎出与基尼系数之间的联动。这也使法律家发现,反而观之的基尼系数,与社会组织体中的非法程度,存在关联。基尼系数不仅可以用以判断社会经济的平衡性,也可以作为社会组织体内非法比率的研究参数,成为判断是否需要施行法治的社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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