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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3.现行的金融法律确立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从世界范围看,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金融管制,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和市场准入壁垒,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相互准入、混业经营。入世后,我国金融机构单一化经营将无法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未能在我国金融立法中充分体现出来。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建立询问网站,除机密资料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习惯做法等都需要公开,而且必须把有关金融服务业规章的任何变化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实际运行中还未能真正做到。
  四、积极采取法律应对措施,迎接挑战
  为了把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降低至最低限度,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顺应潮流、结合中国实际,转变观念,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扫除入世障碍,同时,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以迎接入世后的各种挑战,促进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1.加快金融服务部门的立法步伐,保护公平竞争。我国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金融调控作用,实行金融对外开放,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进程中,非常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作用。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与现行金融体制改革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发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在华外资银行高立分支机构本报特约记者管理规定>>、<<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等规章。这表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已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客观地说,现行金融法制状况与我国金融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和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还不相适应,尤其是在加入WTO后,这种差距就会显得更加突出。这种差距既有立法内容方面的,也有立法技术方面的。另外,在实践生活中、漠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也较为普遍。面对入世后的冲击,我们应该切实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尤其是要制定<<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同时要加快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改的步伐,完善金融法制。为在新的条件下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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