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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在体制方面,作为银行业主体的国有银行权界不清、管理混乱、机构庞大,运作低效。银行的经营活动仍处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自主程度不高,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不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资本方面,各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不高,呆坏账数目巨大,资金缺乏,不能适应日益迫切的正常的资金需求和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在服务方面,服务品种单一,服务质量亟待提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老爷作风仍时有发生,这显然不能满足不断进步、日益文明的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在技术方面,就全国而言,金融电子化的程度仍然很低,日常业务操作速度慢、效率低,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下客户对资金的便捷需求。
  在人员方面,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难以与国际同行展开有效的竞争,并且人员外流(尤其是高级人才外流)现象日益突出。
  2、中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与银行业相比,中国保险业的现状更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更多。
  首先,保险市场垄断严重,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还远没有发挥作用。其次,保险业管理秩序混乱。保险管理机关对保险业的管理缺乏力度,保险业违规操作的现象较突出,相关的保险法规有待健全。再次,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最后,目前我国政府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对保险业的投资控制得还很严。不有效解决这些困扰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中国保险业将很难与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实力雄厚的外资保险企业展开有效地竞争。
  3、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资本市场极不成熟、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出现的,因此国家管制的色彩很浓。同时,在市场结构、股权结构、融资工具的创新能力、自营证券的实力与技巧、提供服务的质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二、WTO规则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确立了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本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金融服务业的规定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该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规定明确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包括:
  (1)、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开放本国的金融服务业;
  (2)、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方给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同等于国内同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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