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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弱者以贩养吸问题的理性思考

  “程序正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行为应当信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警察的行政执法尤其不能例外,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程序制度的破坏。警察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这一公共权力,为全社会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这一“公共物品”。在一定限度内,警察权力大小和公共安全成正比。警察权力如果限制过小,其工作效率就要大打折扣,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警察”这一角色的生存背景是国家,服务对象则是社会民众,当其权力过大膨胀就会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反过来伤害民众。因此,英国警务改革家约翰·安德逊先生提出两个重要论点:(1)“满意决定警务论”(Policing by Consent)——警察权源于人民,警察是民众权力的公仆。(2)“最小动用武力原则”(Minimal Force)——警察权力与民众自由的矛盾与平衡,警察强制力应慎用。警察改革的根基一为监督,二为平衡。
  5、反映了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中的领导支持问题。
  中国迈向法治的进程是一种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和政府推进型道路相对的是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认为法治是在社会生活(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在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中,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出来和建构出来的。从现实的国情出发,我国当前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就是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庞大且有力的党政组织、政权效能以及政府掌握并支配的巨大的经济资源和知识资源。中国法治的成功有赖于国家力量的推动,在迈向法治的过程中,至少在初期,作为国家代表的各级党政机构起着领导作用、组织作用和宣传教育作用,是法治化进程中的主导方面;人民基本上是处于接受领导、接受组织、积极响应和拥护支持的角色。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法治工作开展得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当地的各级党政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取决于党政组织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如何,取决于措施到位如何和方法是否得当。这是在中国基层工作的众多党政干部的共同感受,也是现实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
  具体到禁毒工作而言,禁毒现代化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方面,不能缺少的是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因此有人认为,应将禁毒提升为重要国策(当前被称为“国策”的是计划生育和科教兴国),加强各级领导狠抓禁毒工作的紧迫感,提升禁毒委的规格和权威性(国家禁毒委的主任应由副总理兼任,各省禁毒委主任应由一名副省长兼任)。 在基层,当地党政一把手的支持更为重要,比如包头“禁毒责任制”,一是各级党政系统的责任制。党政“一把手”对本辖区内的禁毒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将禁毒实绩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公安系统的责任制。用当地同志的话叫做“责任明确、分解到位、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 因此,要解决社会弱者以贩养吸零包贩毒问题,解决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在我国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想用几条法律、几道命令、坐牢、罚款把烟毒廓清,这未免太幼稚。从当前国情来看,各级党政领导承担相应政治责任、大力支持才是急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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