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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弱者以贩养吸问题的理性思考

  4、反映了实体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的矛盾。
  公安部门的同志谈到,社会弱者群体贩毒时,想要追究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些人吸毒的事很容易落实,贩毒却不易认定。检察院规定要认定贩毒,必须缴下现货,仅有双方口供一般不批捕。因此在侦查方面,多数同志主张运用警察圈套的手段。
  所谓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们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 说的具体一些,就是侦查人员为了破案及获取犯罪证据而故意参与到案件中并为行为人创造一定的条件诱使其犯罪的一种侦查手段。常见的形式有:第一,侦查人员直接参与;第二,使用普通公民、线人及在押罪犯充当“诱饵”。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警察圈套,存在的未必合理,但在侦破毒品犯罪中使用警察圈套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第一, 使用警察圈套是当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
  目前,毒品案件的侦破手段比较单一,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主要通过通过卡口检查来实现,面对贩卖、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则主要是通过控制吸毒人员和内线来破获。从缉毒实践上讲,由于贩毒集团内部分工缜密,犯罪分子落网后一般不供出上线,查获上线较难,因此经常运用警察圈套来破获贩毒的大要案。
  侦查的任务是发现犯罪,查明案情,当前许多毒品犯罪都是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进行或策划的,交易虽然发生在两个人或少数人之间,但其会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这类犯罪的隐蔽性,使得常规破案侦查手段往往徒劳无功,如果侦查办案人员直接参与其中,创造一定条件“引蛇出洞”,是比较高效、可行的侦查手段。在侦查中使用警察圈套有利于及时破案,提高破案率,从而更加有力地遏制犯罪。
  第二, 使用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需要。
  收集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工作,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就是证据工作,只有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才能准确地定性处理。惩治毒品犯罪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侦查机关掌握了明确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嫌疑人,但因为没有证据而不能将嫌疑人绳之于法。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警察圈套,能帮助侦查人员获得必要的犯罪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使得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王政勋先生认为,在警察设立圈套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的罪过,因此不构成犯罪。警察圈套在英美法系是一种合法辩护事由。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属于阻却责任的事由。被告人可以以他的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其主张对警察圈套予以严格限制的理由是:警察设圈套虽然是一种侦查方法,但滥用这种方法又会导致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把警察圈套作为免罪辩护的理由是为了对这种破坏结果起到抗衡作用。警察设计的圈套和一般人的诱骗是有区别的。公民有义务在一般人的诱惑下不犯罪,却没有义务接受代表国家的警察对自己的考验。警察圈套这种侦查手段会使没有犯罪意图或仅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损害,不宜提倡。为了限制警察的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对钻进警察圈套的人的行为不宜定罪。如果定罪,实际上赋予了警察随意考验公民抵制犯罪诱惑能力的权力,将会使很多只有犯罪倾向甚至连犯罪倾向也没有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这对公民个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法律只能要求公民不犯罪,而不能要求公民在面临国家有意作出的诱惑时仍然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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