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社会学角度,“如果社会对违法犯罪和不轨行为的这种敌视过于强烈,则在某些时候会促使不轨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发生,特别是难以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可能由于社会的强烈的敌视和不信任而‘破罐子破摔’,因此给出路的政策是极为重要的” 。“然而,如果社会对违法犯罪过过于宽容,对违法犯罪者不构成一种社会压力,他们又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什么,感觉不到对自己的行为要付出的代价,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就有可能再次违法犯罪。同时,如果对违法犯罪过于宽容,对其他人就难以起到警醒作用。”
3、反映了戒毒经费地方承担和地方财政入不敷出的矛盾。
我国自从财税改革后,地方和中央分灶吃饭,财政支出分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
强制戒毒办法》第
4条规定,强制戒毒所的基建投资和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负责解决。《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第4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批准设立戒毒所,所需人员和经费,由批准设立戒毒所的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现在戒毒所经费全部为地方财政承担的体制无法保证强制戒毒所经费的到位。对于财政较充裕的地区,政府可以把社会弱者中以贩养吸者的戒毒治疗费用长期承担起来,然而对于类似陕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却不现实。
就陕西省而言,因为地方财政紧张,1990年时,全省仅有18个戒毒所,仅能收治2000余人,而1989年全省吸毒人数已逾1.5万人。一些区县戒毒所的建立较晚,比如户县戒毒所1998年7月才建立,共有干警4人,护士医生6人,设备房屋比较简陋。从全省而言,大城市的市区内的戒毒所经费较充裕,而郊县或山区县的地方财政缺口大,公务员的工资都保证不了,更谈不上戒毒所的经费了。公安部每年给陕西下发的100多万禁毒经费,分散到100多个县市后就成了杯水车薪,而全省最保守的估计,仅吸毒每年就要花掉4000万(按每人50元/天,共4万余人,20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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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办法》第
12条规定,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所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一般戒毒三月的生活费、治疗费最少约2000元左右。而对于社会弱者这个群体来说,即使符合入所戒毒的条件,这些人早已负债累累,靠以贩养吸为谋生之法,根本付不起戒毒费用,这笔费用需要戒毒所垫付。如此一来,戒毒所更是难以为继了。这也是对于身患顽疾的零包吸贩毒者戒毒所不愿收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看来,经济问题成为禁毒的“瓶颈”,要解决群体性零星制贩毒品的问题,恐怕决不是只靠严打所能奏效的。治本的方法还要从经济发展方面寻找出路,必须在“脱贫”上下功夫,只有逐步解决贫困问题,才能为解决毒品问题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运用打击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才能收到实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