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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弱者以贩养吸问题的理性思考

  这样就出现了冲突:对于身体有病的老年人零包贩毒的,刑法出于从严禁毒的考虑认为要予以刑事处罚,但根据部门行政法和刑事政策,这些人可以准许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刑罚。根据规定,在抓获贩毒者后,如果其染有毒瘾,应先在戒毒所进行戒毒,但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20条,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者,不应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在所外戒毒。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也规定,超过六十周岁的不能入所强制戒毒。而实际上这些人放到社会上后因为居住分散、没有经济来源进行治疗,我们的警力又不够,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失控状态,继续危害社会。这样一来,刑法中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于落空状态,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反映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间的矛盾。
  预防犯罪是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使犯罪分子本人不再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预防则通过警告、威慑、教育、安抚等方式预防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它要求根据犯罪人改造的难易判处和执行刑罚。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年老体弱、疾病缠身之人零包贩毒,这些人或到了古稀之年神智模糊,或奄奄一息手无伏鸡之力,对这些人适用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从刑罚经济性角度来看,人到了老年,劳动能力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关押,不但不能再创造社会价值,反而成为社会的累赘,需要国家无偿供养。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可以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监狱管理,因此应当判处轻刑或采取监外执行方式。
  一般预防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不稳定分子,它要求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判处和执行刑罚。从这一点出发,对于某些顽固不化的零包贩毒者判处重刑长期关押,对于体现刑法以儆效尤的一般预防功能有重要意义。户县政法路76岁的张文智在户县公检法所在地零包贩毒十余年,抓放无数次。高龄老年人零包贩毒的渗透力和危害性不容忽视,该县戒毒所里和吸毒者熊某某和付某某甚至认为,以贩养吸者必是在闲人圈子里有一定人缘和威信的,户县的一些老头是明着卖,公家拿他们也没有办法,这些人可能是公安的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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