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左”的思潮滋 长蔓延,搞得形而上学猖獗,唯心主义盛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味强调所谓“反右 ”,给许多人造成了似乎越左越“革命”的认识误区。法制被废弃,许 多同志对剥夺被告人权利,认为这是一个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即便是在刑事 诉讼法已经颁布的情况下,由于许多同志仍怕冠以“替犯罪分子开脱”的罪名,因而宁“左 ”勿右,无端剥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也还是存在。这就是无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思想根源。
上述事实说明:无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质上是封建专制残余与极左思潮结合 而生的一个怪物。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做许多艰巨的工作。
二
刑事诉讼法颁布并付诸实施后,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已经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实践的问 题了。为了真正改变长期以来无视被告人权利的状况,必须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使司法干部从林彪、江青一伙制造的冤狱遍及国中的反面事实中吸取教训,将司法 干部 的思想从极左路线的紧箍下真正解放出来,认识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极端重要性。被 告人在人民法院最终做出他有罪的判决之前既然称为“被告”而不叫罪犯,那么,他理应享 受一定的权利。从法制角度讲,应属于体现于诉讼 制度方面的民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理应意味着公 民应 享受其它制度之下无可比拟的民主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处于受审的地位, 如果对他们的诉讼权利不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并从司法程序角度确保其权利的实行,那么, 就 使他们处于无权的地位了。十年浩劫期间,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尚且被忽略,更何况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 级司法机关解放思想,大胆拨乱反正,平反纠正了那么多冤假错案,到底应当从中吸取哪些 经验教训呢?其沉痛教训之一,就是我们在刑事被告人的权利问题上,害了“恐右症”。被 告人一申辩,就说他“狡猾抵赖”。一上诉,就被说成“ 认 罪不好”。轻则严加训斥,重则刑具加身。被告人为免受皮肉之苦,只好忍辱吞声,听任宰 割。甚至对在刑场喊冤的人犯,也不暂停执行,问明原委,以致造成无辜的被告人头落地的 惨痛教训。那时强调“事实是为政策服务的”,强调“棍棒之下出材料”的。因侵犯被告人 权利而导致冤假错案,也就不足为怪了。鉴于十年浩劫的教训,要使我们的法律在人民心目 中赢得极大的权威,司法干部。则应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刑事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得以 实行。非 如此,还会使冤假错案重现,我们将可能再犯历史性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