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那么,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与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从诉 讼角度看,原告与被告、控诉与辩护是对立的两个方面。刑事被告人,是被控有犯罪行为的 主体,处于不同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特殊地位。他是被侦查 、起诉、审判的对象。但是,被告人是否确有触犯刑律的行为,只有在法庭审理终结并做出 他有罪的判决时才能确认。因此,在法院最终做出被告人犯罪的判决之前,被告人理应 享有其特殊的诉讼权利。如果不在立法上规定被告人的权利,或者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不予重视甚至任意侵犯,那么,就不利于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并保障 无罪的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就谈不到保护公民(刑事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特殊 环境中的公民,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也就不能通过诉讼活动来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给被告人以应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让被告人充 分知晓他的权利,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正确地履行其法定权利。同时,审判人员、检察 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也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这样做 ,就可以保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从而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它权利得到保障,亦不致使犯罪者得以脱逃。
其次,
刑事诉讼法为被告人规定权利,是从我国刑事诉讼工作的实际状况出发的,是针对着 林彪、江青一伙践踏法制、侵犯人权、草菅人命的封建法西斯专政的。最近,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进行审判,根据
刑事诉讼法给予这个集团的被告以法 定权利。这与林彪、江青一伙恣意践踏被告人权利形成鲜明对照。林、江反革命集团出于篡 党夺权的罪恶目的,对我党和国家的老一辈革命家恨之入骨,声称“对他们不能与一般罪犯 一样对待”。他们大搞“有罪推定”,办案“立足于有,着眼于是”。一旦被指控,便自然 而然地剥夺了一切权利,一切听命于他们一伙摆布。甚而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刘少奇同志也在失去任何申辩权的情形之下被迫害致死。在他们那里,什么“人道主 义”,什么“公民权利”统统不见了,有的只是赤裸裸的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十年浩劫中 冤狱遍于国中的惨景之所以发生,与我国的法制不健全、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殆尽直 接相关。另外,我国的封建专制政权延续了两千多年,缺乏如古希腊、古罗马等欧洲国家历 史上的民主传统。加之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法制不健全,多年来对民主和专政的 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很不够,甚至作了孤立的、片面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习惯 于认为:人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没有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是可以打骂和侮辱的 客体。对强调被告人的权利,竟认为“不可思议”。“刑事被告人还能有什么权利?”这 是最流行的说法。然而这恰恰是封建专制主义和法律蒙昧主义对人民群众长期愚弄的恶果。 林彪、江青一伙利用封建专制来搞法西斯主义,无视被告人权利,只能从封建专制强权 那里找它的历史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