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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建国后刑事法制建设的贡献

  为了防止乱杀滥扑、毛泽东多次提出建立一定法律程序的设想。如;“要消灭任何机关团体都能捉人的混乱现象;规定除军队在战斗的时间以外,只有政府司法 机关和治安机关才有逮扑犯人的权力,以建立抗日的革命秩序” ”。“极少数真正罪大恶极分子经人民法庭认真审讯判决,并经一定政府机关(县级或分区一级所组织的委员会)批准枪决予以公布,这是完全必要的革命秩序”。 “为了防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发生‘左’的偏向,决定……全国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杀人甚少的地方在内,将扑入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 ;“其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 后来,死刑复核制度等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成为防止滥刑的有力法律保障。
  毛泽东在谈到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时,承认我们在过去工作中也曾经混淆过。在肃清反革命分于的工作中,错误地把好人当坏人,并指出“我们在政策中规定了必须分清敌我,错了就要平反” ,“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 。对冤、假、错案及时平反、纠正,可以使革命事业避免更大损失,也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这种思想对我们清除“官无悔判”的流毒,增强政法干部的责任心,事业心,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一贯反对野蛮的刑讯逼供行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滥用肉刑,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权,往往使当事人屈打成招。1929年12月他起草的《中共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专门就“废止肉刑问题”发布了通令;1934年他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申明:“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明令宣布废止肉刑,这亦是历史上的绝大的改革”;1940年在《论政策》中他指出:“对任何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1948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又指出;“在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进行对于犯罪分子的审讯工作时,必须禁止使用肉刑”;1952年就《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下达指示说:“更不得随便捉资本家到机关来审讯。又无论‘三反’‘五反’,均不得采用肉刑逼供方法,严防自杀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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