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毛泽东对建国后刑事法制建设的贡献

  毛泽东关于犯罪预防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检举、揭发、教育、改进犯罪等诸方面都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为实现一般预防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严厉打击首恶分于,孤立极少数坏人,对罪犯采取分化瓦解的策略,惩一儆百,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惩戒功能;再次,对犯罪采用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多种刑事处分,根据具体情况给以不同惩治;最后,对罪犯实行教育与改造的方针,使之成为新人,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3、强调慎重运用刑罚。
  只杀极少数反动分子(有血债或民愤大者);“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坚决反对滥用肉刑、反对逼供信等,体现了毛泽东一而贯之的的慎刑思想。
  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发现衡山、湘乡的监狱里关了许多农会干部,立即指出“这个错误非常之大,助长了反动派的气焰”。在井冈山时期,他顶住“左”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攻击,提出“禁止盲目烧杀”、“不杀反水农民”等政策。毛泽东总结历史的教训说:“很多地区,更由于错误的肃反政策和干部政策中的宗派主义纠缠在一起,使大批优秀的同志受到了错误的处理而被诬害,造成了党内极可痛心的损失” ,所以在抗日战争时期制订锄奸政策时,毛泽东一方面提出坚决镇压铁杆汉奸和反共分子,另一方面指出,“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分子”。1948年1月,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写道:“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1950年毛泽东提出镇反工作应“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于(不应杀者,当然不采)。”对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建设事业” 。死刑缓期执行政策后来提炼为一项刑罚制度,并为79年制订的刑法所吸收。由于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改造、挽救了一些罪该处死但却不是非杀不可的罪犯,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毛泽东后来又在《论十大关系》时进一步 阐述“不杀”的道理:对上述人开杀戒“可以杀错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可能消灭发现其他反革命的活证据;不能为社会带来效益,等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