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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建国后刑事法制建设的贡献

  再次,从建国后刑事法制建设实践看,一方面,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规定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因此,政策被国家认可为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建国后我国刑事立法主要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刑法草案几经修改至1963年出第三十三稿,却因文革等历史原因胎死腹中。在主要刑事法律缺少的情况下,毛泽东所提出的刑事政策理论对于建国后共产党人的司法实践就极端重要了。
  二、 毛泽东刑事政策思想的特点
  1、 强调刑事政策应当随着社会形势发展而调整
  刑罚是一柄双刃剑,是一种不得已之恶,使用得好,可以使罪犯闻风丧胆,人民扬眉吐气;使用不当,也可能伤害无辜,坏人趁机兴风作浪。毛泽东认为,刑事政策要考虑到社会形势,人心向背,根据形势需要采取重典或是轻典,而其基本出发点则看是否有利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解放初期,潜伏在大陆的反革命残余势力继续与人民为敌,朝鲜战争爆发以后,反革命气焰更为嚣张。据统计,从1950年春至秋天的半年里,反革命分子就残杀了近4万名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人从当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迅猛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恶贯满盈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成为重点打击对象。这场运动使政权避免了被颠覆的危险。后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论述这次肃反的必要性,“这是广大群众的要求;这是为了解放长期被反革命分子和各种恶霸分子压迫的广大群众,也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我们如果不这样做,人民群众就会抬不起头来。从一九五六年以来,情况就根本改变了。就全国说来,反革命分于的主要力量已经肃清。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有些人不了解我们今大的政策适合于今天的情况,过去的政策适合于过去的情况,想利用今天的政策去翻过去的案,想否定过去肃反工作的巨大成绩,这是完全错误的,这是人民群众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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