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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特点

论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特点


王禹


【全文】
  西方行政法的发展是由于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时期,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垄断、环境、交通、失业、罢工等等,这些问题是市场本身无力解决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了行政权管理力度,行政职能大为增加,以前的行政权仅仅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纯行政事务,现在却介入贸易、金融、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关系以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等领域。行政职能的增加,使得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突出于整个国家机构,使得行政权成为一种可能侵害公民权力和自由的危险的国家权力。“因此,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即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西方行政法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介入社会而形成,而我国行政法恰好相反,是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退出社会,而与社会相互界定各自领域而形成的,其发展,更具有与西方迥然不同的历史进程,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因政府与政党、国家与社会相互界定各自领域而形成行政法
  我国原来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实行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在这种社会主义的体制下,虽然宪法上对国家机构作了分工的规定,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之分别,但计划经济的体制使得国家权力渗透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党政不分的体制使得国家的权力为党的各级组织所行使,而党组织的权力却集中于党委书记身上,下级党组织必须服从于上级党组织,下级党委书记必须听命于上级党委书记。所以,所有的国家权力被赋予党中央主席手里,在地方,各级的党委书记就是绝对无误地执行中央意志和命令的行政长官。在这种社会主义的体制下,显然不需要法律来治理社会,当时制定了许多政策,用政策来治理国家即是人治的表现,其制定往往是由领导层的几个核心人物做出,其执行具有极高的灵活性,能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加以解释。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着手进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口号,开始向现代化社会转型,在对国家的治理上,从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律转变,从人治开始向法治转变。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理顺党政关系。所谓理顺,指的是党政分开,将政府和政党的职能区分开来。我国原来是一种党政不分的体制,政府和政党的职能相互混淆,本是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却由党组织来管理,结果造成政府行政权的落空,因落空而造成政府部门的虚置空设,从而滋长其官僚主义。以党权来代替行政权,以党组织来代替政府,在国家的行为规范体系中,便是以政策来代替法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个目标,便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 ,只有在强有力的行政权下,才可能有健全的行政法,才可能有行政组织法和各种行政管理法。82年宪法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和工作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以宪法上的这些规定为依据,我国跟着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以及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随着我国党政关系的进一步理顺,我国的行政法还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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