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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规则:问题与意义

隐规则:问题与意义


亚北


【全文】
   “我好像出了毛病,或者是我们现在的意识形态出了毛病,很容易就能找到替损人利己的行为辩护的理由,但是却找不到有力的反对理由。”
  这是吴思先生在其《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中分析迷信的力量时,针对安徽某村庄大规模生产假木耳的现象,发自内心的感叹。吴书揭示了古代(延续到现在)中国官场运作的一些基本“潜规则”(历史中叫做“陋规”)。从法学的角度看,显然,作者所命名的“潜规则”一直在法学学者的视野之外。这是我对此书感兴趣的原因。
  在学术层面上,该书并不是十分严谨的学术著作。(不十分严谨,比如,作者一方面肯定“神道设教”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在笑话天道,这很难自圆其说。不十分学术,该书基本上是“故事型”的,有理论分析,但似乎以不妨碍“好读”为限。)当然,这根本不是什么缺点,也许作者的目标就是旨在通俗。但如果是这样,评论者除了谈论它的启发价值外,就很难实实在在地批评(中性的)些什么。因此,我只能谈一点我的感触。
  从古代到现代,中国的历史是连续的,特别是法律史。如果有什么变化,也许正如作者所暗示的那样,仅是词语的变化。比如贿赂,作者说在古代有“三节两寿”、“程仪”、“使费”、“部费”、“门敬”、“跟敬”等专门词汇,现在似乎只有“送礼”一词。这是文化的衰枯,但这种衰枯目前正在全方位的“文化复兴”。另如,“新中国”的“新”——在多大程度上是杜撰?——我这么认为,并不是要否定近现代仁人志士的努力,而是说,如果不把古今历史视为是连续的,并以此为基点,我们难以研究现在社会的状况,也难以从事法治建设。反过来看,西方法律移植的乏力,不就是碰上了“潜规则”这块巨大的文化磐石了吗?
  我称之为“文化磐石”,是说我们不能单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寻找“潜规则”形成的原因,更深层的原因当在文化层面。因为无论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还是依韦伯从新教伦理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的揭示,规则都不纯粹是社会经济的结果,也是原因。作者对“潜规则”的分析也说明了这一点。
  更加重要的是,这块“文化磐石”的形成,从“责任”——不管是法律的还是伦理的——的角度看,不能仅仅视为官僚集团内部的事,和民众大有干系。(见拙文:《万历皇帝的问题——时代的命题?》,[北大法律信息网]。)古代如此,现在亦然,这一点作者在书中或多或少亦有反映。当然,这种“责任”是无法追究的,但值得我们在文化上反思。作者关于“造化的报应”的论述,也许是最好的反思之一:“责任”虽然无法追究,我们终究还是要承担的,缺乏反思,它会不期而至。——这或许是作者全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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