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我国的立法对策

  2.法理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将其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条件、程序、方式、时间通过适当的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使用公开信息的制度模式。政府信息公开在这种依法而治的模式下,法律的权威得以树立、法治的价值得以张扬、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公共福利。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条规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它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依照宪法3条的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有两个:一是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再由它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行使国家权力;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前者是间接地行使权力,后者是直接地行使权力。但无论在哪种方式下,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都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因此,政府的职责,正如美国开国元勋托马斯·杰弗逊在给朋友的信中所说:政府的基础,源于民意。因此,首先应该作的,就是使民意正确。为免使人民失误,有必要通过报纸,向人民提供有关政府活动的充分情报,进一步则要研究把新闻广泛地传递到全体人民中去。但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本身的价值效用,政府作为信息拥有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凭借其垄断地位而不愿向民众公开信息,致使民众利益受损。这样,民众有必要通过权力机关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并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就是为政府切实履行该职责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从制度上保证了政府依法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
  3.现实意义:
  (1)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能够保证宪法规范的具体实施,从而有助于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宪法至上的地位在人们内心中得到认同,不仅取决于其本身是否具有“良法”的品质,更取决于是否具有使抽象的宪法规范具体化的法律来保证其实施。在我国,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部门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其中行政法是最重要的法律。因为没有行政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就无法落实,宪法也难以实施。而在行政法律制度中,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行政现代化发展的趋势,行政程序法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属于行政程序法范畴。我国有的行政法学专家在从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律文件中遴选出来,并认为对我国行政现代化最有意义、最有必要使之固定化的制度中,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被列为榜首。这充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对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