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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我国的立法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我国的立法对策


杨福忠


【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与我国的立法对策
  (作者杨福忠: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一、方兴未艾的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
  综观20世纪下半叶世界各国政府法治的发展,可以发现一个很重要的现象是各国相继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把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规制起来,实现信息公开法治化。在这方面,以美国为代表,它在1966年就制定了《情报自由法》,之后又相继制定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阳光中的政府法》(1976)以及1996年的《电子情报自由法》,美国上述法律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以美国为榜样,西方其它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进入90年代以来, 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区域化、甚至全球化的趋势。1994年,欧盟委员会政策报告内容之一就是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政策更加公开。1999年10月欧盟委员会组成了专家小组讨论制定有关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拟定了情报自由法草案。欧洲人权法院也积极地以判例确认公民的信息自由权。2000年7月在日本冲绳举行的由美、日、德、英、法、意、加和俄罗斯参加的八国首脑会议上,八国领导人通过了《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宪章》的宗旨是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推动全球信息社会的建设,其所服务的目标之一就是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责任心。同时它也要求政府营造一个信息社会所必需的透明的、可预测的和非歧视性的政策法规环境。由此可见,西方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方兴未艾,似乎具有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之势。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基础和现实意义
  1.实践基础:我国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启动了信息公开的进程。最初集中在农村自治组织的村务信息公开。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接着,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在党的这一思想指导下,各国家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信息公开。2001年底,笔者曾在河北省委党校对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100%的领导干部赞成信息公开,72%的单位都实行了政务信息公开。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对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要求还处在政策层面,还没有上升为法律把其统一规制起来,从而使:(1)信息公开没有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有大约30%的单位想公开就公开,想怎么公开就怎么公开,从内容到形式随意性很大;(2)占52%的单位虽意识到应当公开但怕工作受影响或不习惯而不愿意公开;(3)有的虽想公开但涉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的规定而不知那些不属于保密的信息该如何公开,这个比例在调查对象中占18%。这种状况很难适应民众对信息公开日益高涨的呼声以及入世的需要。现在政府需要做的是适应世界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潮流和我国的现实需要,制定信息公开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在本次调查中有87%的领导干部支持制定信息公开法,把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规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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