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玩忽职守案件证据运用问题的探讨

  四、玩忽职守案件证据的收集
  收集案件的犯罪证据,是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证据的收集程度、收集到的证据质量均直接关系到能否及时终结和正确处理案件。在收集玩忽职守案件的证据时应当注意收集方法。但由于玩忽职守案件的表现形式和各种证据特点的不同,收集方法也各有迥异,一般来说应首先注意以下几点:
  ⒈确定收集证据的范围,即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收集的,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各类和数量。根据以上论述的玩忽职守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范围以确定收集证据的范围,界定收集证据的范围对于办案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证据,防止出现盲目性和片面性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由于玩忽职守罪涉及面广泛,在侦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某些特殊迹象,用一般的手段和方法无法收集。司法实践表明,现代科学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职务犯罪技术化的趋势日益严峻。要收集那些具有复杂性、技术性、专业性强的证据,必须依赖于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录像、摄像等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揭露、证实犯罪的能力,增强破案的效率,以适应打击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发展需要。
  ⒊感化教育手段与强制手段相结合。对案件的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和有关单位、部门,侦办人员首先应注意进行说服感化教育工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以法,使知情人能主动提供案情或重要案件线索,作案者能主动投案或主动坦白,有关单位、部门能主动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在上述方法无效或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依法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处,扣押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强行提取有关拒绝提取的物证书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
  五、玩忽职守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玩忽职守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贯穿于收集证据的全过程,是案件的侦办人员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根据证据的本质特征,通过理性分析研究,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以判明真伪,排除虚假证据或非法收集的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其内涵来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案件内各个证据的审查,就是对案件各个证据逐证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以及全案所有证据的审查判断,目的在于确认全案证据的充分性。
  (一)逐证审查判断
  ⒈审查判断证据来源,判断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可靠。逐证审查时,应着重审查有关提供证据人员是否存在不良动机,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有关证人是否存在生活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述上等客观原因而提供不实陈述的可能;有关取证人员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是否适当、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迫供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等情况;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有否不当等等。
  ⒉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在审查有关证人证言时,应充分考虑其是否与其证人的身份、地位、生活阅历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心理态度,是否存在表述隐约含糊,或代人受过,或无理诡辩、避重就轻等情形;审查口供前后是否一致,逻辑上有无前后矛盾。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应考虑是否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可靠,鉴定过程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操作流程等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