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造成严重是后果
玩忽职守行为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但不同行为危害程度及后果总存在一定差别,并非一切玩忽职守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玩忽职守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达到了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因此,玩忽职守罪是以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以“情节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不将危害后果查清,将无法认定是否达到玩忽职守罪的标准。
同时,在查清危害结果事实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查清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存在何种因果联系。只有查明了因果联系,危害结果才能成为证明玩忽职守行为的证据。因此,因果联系也是玩忽职守罪的证明对象。
(四)当事人的主观过失程度
玩忽职守罪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心理,通常表现为行使职责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极端不负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或重大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过于自信,因而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在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由于法并不强制行为人作出绝对不可能的事,因此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期待可能性,可作为对行为人是否作出谴责的规范评价因素之一。在过失犯罪中,期待可能性是内在于行为人的潜意识的心理过程。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中,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本来应当更加谨慎行事以防止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过于自信,采取一种轻率的态度,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这种过于自信或者轻率的心理态度,包含着对法的潜意识的漠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是可以期待行为人谨慎从事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期待可能性规范评价因素。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中,行为人的违法意识和法漠视性意志是作为潜意识而存在的。作为潜意识,行为人本人也没有自觉地意识到,因此,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应当预见,只有通过一定的测量标准去确定。一般认为,“应当预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预见义务,二是预见能力。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都不是行为人的心理事实本身,而是对行为人期待可能性的规范评价测量标准。通过这种测量标准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通过上述对行为人过失心理的期待可能性规范评价,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情况及程度,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准确定性,正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因此,行为人的心理事实也是玩忽职守罪重要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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