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来看国务院在今年6月23日关于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决定。虽然迄今尚未见到有媒体公开发布国务院此项决定的原文全文,但很值得注意的是新华社在报道此项官方消息时只是称是“国务院决定”并引述了证监会和财政部发言人的讲话,但却只字未提国务院是以何种形式作出此项决定的,而这个问题对于从法律上(虽然可能并非事实上)辨析国务院此次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上,此次国务院决定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行为,其性质是对《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作出了重大变更--《暂行办法》仍然属于有效的行政法规,但其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拥有股份的企业到海外发行上市的情况。相较于原先《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关于“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中将“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只作为列于括弧中的补充情况,这次国务院的决定无疑构成了对《暂行办法》的重大修改。
一般而言,对行政法规进行补充或修改应当以发布新的行政法规或发布解释的形式而非宣布行政决定的形式进行,因为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决定,前者是就某一类型的抽象事项所作出的具有自给的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后者通常只是对某一具体事项的所作出的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具体行政决定。至于对行政法规的解释,虽然国务院亦有权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解释,而且其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但根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三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而此次的情况好象既不属于“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原来的界限就很明确--不管境内外上市都要减持国有股),也不属于需要“作出补充规定”,而是已经属于对《暂行办法》的重大修改。因此,国务院此次对国有股减持问题所作的决定从行政法角度看理应通过发布新的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
不过,新华社的报道只说是“国务院决定”,恐怕到也并非误报,因为根据《
立法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而我们也未见到任何关于总理为此次停止通过国内市场减持国有股而签发国务院令的报道。如果这次国务院的确是通过一般行政决定的形式对《暂行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进行了重大修改,那除了在立法效力上恐怕值得存疑外,另外还有一点--那就是行政决定通常对下届政府并没有什么约束力。而且,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国务院的决定本身也只是说,停止执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而并没有说“废止”《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这倒恐怕也是一个需要投资者以后慢慢领会的地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