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国有股的价值其实源于公民劳动的历史凝聚,属于全民公有的财产;而减持国有股以筹集社保基金,直接受益的是作为社保基金受益人的全体公民的利益,但同时又影响到目前数千万股民的私人财产权利和切身经济利益,因此这里说涉及的对全民财产的处分权及其对私人财产权的影响等问题,从法理上看已经超越了一般的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层次,而理应诉诸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或得到人大的明确授权之前,就算权宜上可以对
宪法规定的职权进行宽泛解释。国务院而就国有股减持问题制定行政法规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恐怕也有欠完满。
再看《暂行办法》出台4个月后,鉴于市场的强烈反应,经报告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0月22宣布,决定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关于“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稳步推进国有股减持工作。
且不说在对减持工作的实际操作难度和市场对减持的反应完全缺乏估计之前就仓促推出《暂行办法》(其实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全是在正式出台《暂行办法》之前就应该进行的工作),由证监会出面叫停,这在行政法上同样存在问题。虽然大家都知道实际上的情况是证监会借市场对《暂行办法》的反应而从财政部手中接过了关于国有股减持的话事权。但问题在于,《暂行办法》根本就没有授权证监会执行该办法。《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而对证监会的授权只是“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因此,象暂停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这样的重大问题,当然应该是由被授权执行《暂行办法》的部际联席会议出面而不是由证监会出面,否则大家虽是“心知肚明”,担在法律上终有一点“名不正,言不顺”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