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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介入市场博弈的法律之辨

至于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最初国务院出台《暂行办法》,是证监会出面叫停,还是现在国务院决定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本次事件中政府的行为都存在一些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先看国务院去年出台的《暂行办法》,其法律性质属于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要求减持国有股以筹集社保基金。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另外,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暂行制定行政法规,待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再由国务院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就《暂行办法》而言,并不属于为执行某项特定的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而且《暂行办法》第一条也未声明是根据某项特定法律的授权而制定本办法,只是泛泛地称“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同时,《暂行办法》也不属于根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而暂行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因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并未明确授权国务院就国有股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而且根据国务院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我们从《暂行办法》的名称也可以看出它不属于获得人大授权的情况。因此,如果国务院有权制定《暂行办法》,只可能是属于就“宪法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而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宪法八十九条列出了国务院有权行使的十八项职权,其中恐怕也只有第一项“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和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算是能与《暂行办法》挂得上关系,而且恐怕还需要对这两项规定的字义采取较宽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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