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商标受冷落的原因分析
工商业团体消极对待集体商标制度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
1、 人们对集体商标制度缺乏了解
集体商标制度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商标制度,它与共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如商标的使用人都是多个人,但集体商标是一种不同于共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特殊商标。
共同商标很类似于共同财产,望文生义,便知共同商标的所有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人以上的人。但共同商标不是集体商标,而是个体商标,只不过是主体复数化了的个体商标。集体商标的所有人不是多个人,而是一个人,不过它不是单个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是一个团体或协会。而且,共同商标主要是由其所有人使用,而集体商标却主要是由团体或协会的成员使用。
商标许可使用和集体商标都不是由商标所有人直接使用商标,而是由被许可或经授权的人使用,这一点很类似。有的国家甚至认为在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后就不必再规定集体商标制度了,如日本
商标法。但二者有很大的不同。许可使用的商标是个体商标,而不包括集体商标。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而集体商标所有人对集体商标的使用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在商标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与商标所有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集体商标的使用者是作为集体商标所有人的团体或协会的成员。在商标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需要与商标所有人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才有权使用许可方所有的商标,而团体或协会的成员加入该团体或协会后便可按照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无需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集体商标有证明使用者团体成员身份的作用,许可使用的商标并无证明作用。在商标许可使用中,许可使用方式可以是独占的许可,也可以是一般许可,而团体或协会成员对集体商标的使用都是非排他性的。正是由于集体商标与商标许可使用有着很大的区别,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所以多数国家的
商标法既规定了集体商标制度,也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制度。
由于集体商标的主体和使用方式很独特,同时也由于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到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以人们对集体商标了解得极少,甚至法学界对集体商标的研究几乎是空白领域。
为此,在
商标法中明文规定集体商标制度,并且作出具体规定,将能极大地促进工商业人士和法律工作者对集体商标制度的学习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