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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集体商标制度评介

  团体以外的人的权利并不表明他有权模仿已注册地理标志的个别特征。另外,对集体商标声誉的有效保护要求非团体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能影响到团体规则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 关于误导公众的危险性
  对集体商标误导公众危险性的要求比个体商标要更严格,如果公众有可能被集体商标的特征或意义误导,特别是如果公众不把它看作集体商标的,对其申请应当驳回。而按照条例第7条第1款g)项的规定,商标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误导公众的,是驳回申请的绝对事由之一。
  (七) 关于侵权诉讼
  根据《条例》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在侵权诉讼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方的权利适用于依授权使用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每个人。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非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只有经许可方同意或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有约定时才能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方为了使自己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有权介入由商标所有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对未经授权而使用集体商标致使该集体商标授权使用遭受损失的,共同体集体商标的所有人有权代表集体商标的授权使用人提出赔偿请求,而不必列出每个人的具体损失数额。
  (八) 关于共同体集体商标的使用要求
  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除非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后五年内没有在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中断使用超过5年的,将要受到处罚,。
  对于集体商标,如果其它方面都已符合法律规定,只要任何一人授权使用的使用对集体商标权的保持就已足够,因为团体成员对集体商标的使用归属于团体。当然,作为所有人的团体对集体商标的使用同样也符合商标使用要求。
  (九) 共同体集体商标撤销的特殊事由
  除了商标无效的一般事由外,共同体集体商标撤销的特殊事由主要是,集体商标所有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阻止商标以违反集体商标使用规则或其修订本规定的使用条件的方式进行使用,这就要求作为集体商标所有人的团体加强对集体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
  (十) 共同体集体商标和共同体个体商标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所有人的资格和注册商标的使用方面,尽管团体是集体商标的所有人,但集体商标的本质特征是,它不是由其所有人来使用,而是首先地并且主要地是由团体的成员使用,团体自己使用集体商标只是一种可能性。集体商标并不能指出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它只是指向一群使用者。对集体商标进行注册的可能性在于许多分散的公司使用同一个商标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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