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集体商标制度评介
徐红新
【摘要】本文首先详细介绍了欧共体集体商标制度,概括了它的主要特点,然后回顾了我国集体商标制度的建立及现状,分析了集体商标受冷落的原因,并就我国对欧共体集体商标制度的借鉴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商标 集体商标 欧共体
【全文】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所谓的“属地原则”。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地域性成为国际间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重要保障。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对商标权进行国际保护,除了签订双边条约外,一般是通过订立国际公约进行的,从十九世纪后半期开始,一系列重要的有关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先后签订,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商标注册商品分类尼斯协定》等。
为了建立欧共体内部统一大市场,实现各成员国之间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欧区体自六十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商标制度。1988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First Council Directive 89/104/EEC of 21 December 1998 to approximate th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rade Mark)。根据该指令,各成员国相应地修改了本国的
商标法。指令第15条对成员国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的要求是任意性的。1993年12月2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1996年4月1日正式运行。按照并存原则(coexistance),共同体商标制度并不立即完全取代(replace)各成员国的商标制度,而是在协调和保持各成员国商标制度的基础上创建一个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都有法律效力的共同体商标(Community Trade Mark)。这样,欧共体就进入了各成员国商标法与共同体商标制度并存和各自独立运作的时期。可以预料,这个阶段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共同体商标条例》第8章对集体商标专门作了规定,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欧共体集体商标制度。该章的题目就是“共同体集体商标(Community Collective Mark)”,从第64条至第72条,共计9条,分别规定了共同体集体商标的定义、所有人资格、原产地标志的保护及限制 、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及其修改、申请的驳回事由、第三人的异议、集体商标的使用、对侵权的法律救济、撤销事由和无效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