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普遍认,无罪推定原则使嫌疑人、被告人从封建专制刑事司法中作为纠问客体,提高为享有辩护权的诉讼主体,从而为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利的依据。西方各国赋予了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其中最重要的、足以同控诉一方相抗衡的就是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
沉默权构成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前,应被假定无罪。既然允许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进行积极辩护,那么也就应允许其保持沉默进行消极辩护。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讯问人员则有告知此项权利的义务,若违反此项义务,所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不得用作证据。沉默权规则原本是英美法系刑事程序法的一个特有规则,它来源于美国联邦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旨在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它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承认或坦白。美国1964年米兰达案件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公告,其中就有,“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其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沉默权。《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0第3款规定,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第一次讯问被告人时,¼¼要告知他对于控诉有答辩的权利,也有权不予答辩¼¼。《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4条第第3款规定,在开始讯问前,除第60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问题,并且即使他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保持沉默或对于每个质问拒绝陈述。
我国《
刑事诉讼法》不仅没有规定嫌疑人的沉默权,相反却规定了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条规定本身存在着严重的逻辑缺陷。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由谁来判断?他回答到什么程度才算如实回答?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所有的问题都由侦查人员决定。这条规定将嫌疑人置于极其不利的境地,使他沦为“证据方法”,被迫承担向国家追诉机关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材料的义务,使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趋于客体化。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诱供等现象可以说与此规定有着极大的关系。因为对被告人认罪口供的迷信就象巨额利润刺激贪欲一样刺激侦讯人员获取口供的欲望,这欲望又使他不择手段来得到认罪口供。在存在刑讯或变相刑讯的刑事程序中,“罪犯与无辜者间存在的任何差距,都被意图查明这一差距的同一种方式所消灭了。”因为“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应当承认,辩护权的主体是嫌疑人、被告人,但由于其涉嫌犯罪,人身受到控制,不能进行调查取证,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地自行辩护以与控诉一方相抗衡,因此需要有人主要是由律师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并且侦查程序阶段是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最容易受到侵犯的阶段,由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对侦查机关进行具体侦查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西方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提供帮助,若无力聘请律师,可以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日本虽然对嫌疑人没有规定国费律师制度,但该制度适用于被告人。从国际范围来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的范围逐步扩大。在英美,辩护律师有权在警察讯问嫌疑人时在场,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初步侦查中讯问嫌疑人时,不允许辩护律师在场,但在正式侦查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不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都可以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秘密的会见和通讯,能够调查取证,能够阅览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的职业秘密都得到法律的确立和司法机构的尊重。我国《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但律师在此阶段的诉讼地位还不是辩护人,只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并且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而调查取证权对于辩护一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现代刑事诉讼实行证据裁判主义,辩护一方若要对控诉一方的证据提出反驳或提出新的主张,都需要由证据来支持,并且侦查阶段对收集证据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按照西方刑事诉讼理论,会见权的主体是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律师,他们一旦提出会见的要求,侦查机关应该立即安排会见,要保持会见场所、时间的自由性和谈话内容的秘密性。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嫌疑人聘请律师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时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根据案情需要,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会律师会见嫌疑人要办理烦琐的手续,必须有侦查机关的许可会见证,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案件只允许会见一次,时间一般限制在半个到一个小时,而重大案件,律师根本无法会见嫌疑人。而且,在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一般都会派员在场,会见的秘密性得不到保障,而在西方普遍的做法是侦查人员在会见时可以在场,但只能在看得到但听不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