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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物权法研讨会系列讲座之一

  所以,我认为针对我们国家的不动产征收制度,我们应该重新考虑我们的理念是什么。我认为我们国家的不动产征收制度的理念应当是以物权独立和物权平等保护思想为其行为理念,应当说所有权负有义务的理念在我们国家已经被强调的够多了,所以不宜于过多强调,相反应该给予必要的制约。在不动产征收的理念中,也就是我刚才讲到的,我们应当树立尊重物权独立的思想,这种承认物权独立就是强调物权高低,以物权主体身份的不同,以所有制的不同来划分物权高低不同的观念。就不动产征收而言,之所以会发生不动产征收的现象,我们认为恰恰应当是首先要尊重被征收者的物权独立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处理好不动产征收当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在尊重物权独立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杜绝将不动产征收的效力等同于没收的观念。因为我注意到,在我们相当一部分作品当中谈到征收和没收是同样的效力。这种说法我个人认为是错误的,因为没收进行的前提条件是不承认原来的所有人对财产拥有所有权;而征收则相反,是承认原来的权利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因此征收者,或者说土地的需要人,或者说不动产的需要人才负有补偿义务。这种观点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征收和没收等同而言。同时征收应当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而不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我注意到,我们国内理论界有些学者认为不动产的征收是属于原始取得,这种原始取得的观点和我刚才提到的将不动产征收的效力等同于没收的效力一样,是不对的。它是一种继受取得,要尊重原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另外,谈到物权平等保护的思想,我们要摒弃不同主体的物权给予不同性质的保护或者说不同形式的保护的思想。也就是说,基于物权平等保护的理念,我们才可以在不动产征收的过程中对征收行为施加必要的约束,甚至可以使不动产征收者可以进行自律。这种观念非常重要,也就是说,理念的问题对制度的设计非常重要,任何制度的设计是在理念的导引之下而建构的。这是我认为在不动产征收当中,作为理念方面我们应该重新考虑。
  往下,关于不动产征收之法律制约,我们注意到不动产征收是一种公法行为,它的效力不仅是限制了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他物权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而且使不动产权利人和他物权权利人的权利强制性的发生转让。在不动产征收中,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矛盾使显而易见的。但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动产征收的活动应当说是追求私有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和平相处。但是正如有些学者讲到的,人类有一种本能,这种本能就是希望有一种规则,规则保证财产不至于缺乏安全,如果缺乏规则,人类就会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尤其是对政府权力的行使问题,作为法律的立法者和我们这些学者,有义务发出一些声音来,也许这些声音是一种噪音,但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必要的噪音是需要的。也就是说,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应该放到一定的规则中去。不允许政府或者政府官员随意行使与私有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权力,这样使得民众对其财产的安全感能得到制度上的保证。因此,作为不动产征收的法律制约而言,第一点在目的上必须加以制约,一定严格限制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上,而且这是直接目的,不能是间接目的。因为间接目的无论如何都能转到直接目的上,但是,这已经是在侵害了私有财产的权利之下,打着所谓社会公共利益的旗号,这种现象我们一定要杜绝。所以不动产征收只能是直接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至于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调,我个人认为,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不要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矛盾起来,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在我认为它的产生是来源于私的利益。每一个私的利益里面都有一部分是我们大家共有的,这些共有的利益形成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作为私有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觉得可以用这样一个比喻,叫: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没有私有利益,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私有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矛盾的,但是不要将它们截然对立起来。也就是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恰恰是在维护人们的私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杜绝把公共利益归为某个人的利益,或者某个集团的利益,或者某些集团的利益,这是不对的。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这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符合他们的利益,符合他们的愿望,这才是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说涉及到文化,涉及到教育,涉及到医疗。我们应当从这个角度考虑,也就是说,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如环境、教育、医疗、交通等。总而言之,我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不能太宽泛。尤其要杜绝为了某些集团的利益,例如为了某个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打个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等等,这些我们一定要杜绝。至于不动产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任何他人不能恣意所为,或者打着政府的名义,实际上为了某些商事主体的利益,这些都要杜绝。此外,不动产征收还有程序上的制约,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会有实质上的公正,因此我们要对不动产征收进行程序上的设计,尤其是这个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正义性、科学性和公示性。在设计当中,关于公示的问题,关于补偿应该由一个机构来确定补偿规则,总而言之,在程序上应该给被征收者的利益给予保护。这就是不动产征收的制度制约,这种制度制约要求公正的履行对公众的补偿义务。这些都是不动产征收过程中法律制约所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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