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征收和征用两个概念混在一起,称为征用。其实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无论是从词语学还是从法律制度价值,以及从行为的效果来看,征收的目的在于将别人的财产强制性的归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则侧重于用的目的,因而征用负有返还的义务,而征收没有返还的义务。从我们国家来讲,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如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专家建议稿就区分了征收和征用,法工委的建议稿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就我个人而言,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应该从理念上解决,即不动产征收的法律理念是什么。在中国设立不动产征收制度,它的理念应该和西方国家、欧陆国家的理念应该是不同的。任何国家任何制度的出现都有它的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则取决于它的政治、文化和法律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在西方国家,在欧陆国家对不动产征收制度的设立起源于罗马法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关注,它有一个演进的过程。最开始欧陆国家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在罗马法当中,所有权制度实际上充满着浓厚的个人色彩。尤其在中世纪以后,人文主义思想的发展使得对所有权的关注达到了顶峰。当一个人的权利扩大到影响到他人权利行使的时候,就不得不对这个制度进行反思,一个制度的弊端也就显示出来了。所以在欧陆国家提出了所有权义务论,也就是说所有权在行使的时候是有义务的。在我们国家,不动产征收制度的理念更多的是来自于我们国家本土文化,以及前苏联的思潮的影响。比如说在我们国家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封建的尘垢对我们造成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虽然封建社会已经过去了,但是这种思潮的影响还尚未完全消失。封建专制社会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不关注个人的命运,在这种制度下,法律文化也就不存在对个人的承认,也就不存在对个人的肯定与鼓励。因此,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淡若虚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社会之后,一代一代人都在争取着宪政、民主思想,应该说将封建专制思想文化冲击的七零八落。但是二千余年的封建专制思想的历史沉淀下来的尘垢,不可能在短期之内完全将其清除干净。此外,在一定时间内,我们受到前苏联国家至圣主义思潮的影响,也使得我们原本已经开始关注私人权利、关注个人权利的理念受到阻挡。也就是说,蔑视个人权利、蔑视私有财产保护的现象被以一种冠冕堂皇的面目出现,我个人对其的评价是太阳光环,但是在光环之下却掩盖了一个太阳黑洞。这种黑洞是在光芒之下用一种无穷大的力量将个人私有财产在无形当中,未经法定程序,也无法定程序可言,也无程序可依就使它消失掉了。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立法上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也就是说,国家和集体利益需要保护,这是肯定的;但是,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至上,这种理念长期制约着我国司法,这种现象应该值得我们反思。回顾历史,是为了振兴现在,是为了设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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