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案中,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朱恪  杨立凯


【全文】
     本案中,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朱恪  杨立凯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司机杜某与车主常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常某将自己的夏利轿车承包给杜某用于出租车营运,期限为三年,每天租金100元;承包期间,如因杜某造成车辆损失及其他损失的,由杜某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1月23日晚上10点多,两名男子乘坐杜某车辆,要求在一偏僻路段下车。车到目的地时,杜某习惯性地打开车内小灯,准备收钱。突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男子要求杜某立即下车,意图抢劫。杜某不从,该男子便向杜某腹部捅了一刀,杜某扑向该男子,意图夺下凶器。此时,车后的另一名男子也趁机挤上驾驶座,杜某与两人进行英勇搏斗。搏斗中,杜某的脚踹上方向盘,汽车失去控制,撞毁一家医院的围墙,汽车前部也被撞坏。 事后,公安机关抓获一名作案男子。杜某为治伤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并向医院支付900元的围墙检修费。
  后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常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和垫付的医院围墙检修费。杜某诉称,自己为使常某的车辆不被抢,与歹徒进行搏斗并受伤,支出的医疗费和垫付的医院围墙检修费应由常某承担。常某答辩,杜某在承包期间有保管车辆的义务,杜某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同时常某反诉杜某,自己的车辆在杜某承包期间被撞坏,修理车辆花费1万余元,汽车还会因此贬值,根据公平原则,杜某应当承担一半的修车费用。
  法院认为,杜某在承包常某车辆期间,遭遇歹徒抢劫,杜某为保护车辆不被抢走,与歹徒进行搏斗,致使歹徒劫车未遂,杜某因此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杜某应当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但常某作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亦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车主常某补偿杜某1000元,常某反诉杜某承担一半修车费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笔者存在以下异议。
  一、 本案中杜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