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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二: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类型

  而就违反申诉与非违反申诉之间的区别而言,在上诉机构审查的第一个非违反申诉案件中,上诉机构作出了裁决。在EC-Asbestos(DS135)一案中,上诉机构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裁决指出:“该上诉是我们首次有机会审查GATT 1994第XXIII:1(b)条。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审查欧共体的上诉之前,就GATT 1994第XXIII:1(a)条与第XXIII:1(b)条之间的关系,作出某些基础性的报告(certain preliminary observations)是很有宜处的。第XXIII:1(a)条为在某一成员未能履行GATT 1994下的一项或更多义务时的权利主张,规定了一个诉讼理由(a cause of action)。因此,根据第XXIII:1(a)条的权利主张存在于当一成员被控违反了GATT 1994的某一规定时的情况。而第XXIII:1(b)条则为这样一种权利主张规定了一项独立的诉讼理由,即某一成员通过采用一项措施‘损害或减损’了另一成员的‘利益’,无论该措施是否与GATT 1994的规定相冲突。从而,在第XXIII:1(b)条下,没有必要确立所涉及的措施违反了或与GATT 1994的规定相抵触。基于此,第XXIII:1(b)条下的案件有时被称为‘非违反’案件;尽管我们注意到‘非违反’一词并未出现在该规定中。这一相当不寻常的救济措施的目的被专家组在EEC – Oilseeds一案中描述为:‘[第XXIII:1(b)条之规定的]潜在理念是,通过关税减让所能合法预期的改善的竞争机会,不仅可能被总协定所禁止的措施而且也可能被与该协定一致的措施所破坏。因此为了鼓励缔约方做出关税减让,当一项互惠的关税减让由于另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害时,受害方应被授予救济的权利,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总协定相冲突…’” 〖9〗而从第XXIII:1(a)条与第XXIII:1(b)条的条文表述来看,违反申诉与非违反申诉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对适用协定项下的某一义务的侵害,通过建立一个正式的推定(a formal presumption)而被视为构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初步证据,而非违反申诉案件中却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推定。而缺乏了这样一种推定,非违反申诉的确立将更多的举证责任放到了申诉方的肩上,其确立过程也就更加复杂。
  正是由于非违反申诉的复杂性,上诉机构在EC-Asbestos(DS135)一案中指出,“如同Japan – Film一案的专家组那样,我们认为第XXIII:1(b)条的救济‘应该谨慎处理而且应该作为一种例外救济’(should be approached with caution and should remain an exceptional remedy)”。而在Japan – Film(DS44)一案中,专家组如此裁定:“尽管非违反救济是一个重要而且已经被接受的GATT/WTO争端解决的工具,并且已经被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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