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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二: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类型

  就非违反申诉的根本目的(underlying purpose)而言,Japan-Film (DS44)一案的专家组认为〖5〗,EEC-Oilseeds一案的专家组客观的解释了这一问题。在EEC-Oilseeds一案中,专家组裁定:“潜在的理念是,通过关税减让所能合法预期的改善的竞争机会,不仅可能被总协定所禁止的措施而且也可能被与该协定一致的措施所破坏。因此为了鼓励缔约方做出关税减让,当一项互惠的关税减让由于另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害时,受害方应被授予救济的权利,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总协定相冲突…本专家组认为关税减让的主要价值是,它通过改善的价格竞争为一个更好的市场准入(better market access)提供保障。缔约方之所以议定关税减让,主要就是为了获得这一利益。因此也必须推定它们是基于这样一种期望而进行关税谈判的,即关税减让的价格效果(price effect)不会被系统抵消(be systematically offset)。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予它们救济权利,它们将不愿意做出关税减让,因此总协定也就无法再作为有效体现关税谈判成果的法律框架。” 〖6〗很明显,对根据GATT第II条所进行的互惠的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和过程的保护,对于所有WTO成员所签署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允许非违反诉诸争端解决程序的实际意义在于,面对有损外在的关税约束以及对非关税贸易限制工具的禁止的日益复杂的方法,确保GATT/WTO体制的完整性;
  然而,对非违反申诉理论界存在很大的分歧。尽管如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那样,许多学者都认为第XXIII:1(b)条中的非违反申诉主要是用来维护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允许非违反申诉的观点充其量是多余的——如果没有害,他们指责其为“无用的和有害的制度”(useless and dangerous construction),并且许多律师都不愿意接受非违反的概念。从政治角度看,这一概念主要是由那些寻求确保市场准入并避免没有被具体规范的措施对条约的损害的出口国所支持;同时,也正是这些国家担心非违反申诉的适用,通过对条约条款的宽松解释,事实上将引起宽泛的标准而扩展超出条约条文的义务。〖7〗实际上,我们可以将非违反申诉视为一个主要用来提供协商场合(forum for negotiations)的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necessary ingredient),而不是担心由于更多的基于国内政治考虑而非被告成员真正意义上的错误行为(true wrong-doing),该规定的随意应用(liberal usage)将导致所谓的滥诉问题(harassment complaints)。“第XXIII:1(b)条之申诉的适用,可视作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一种投保风险(a moral hazard)。面对政治性的复杂的解释问题或是存在内部分歧的专家组,试图引导申诉的WTO成员诉诸其根据第XXIII:1(b)条的程序权利而非确认其实质权利。通过采纳该途径,避免被控方的非法责任(opprobrium of illegality),而在争端当事方之间开启协商解决之门,并在没能达成解决时给予申诉方报复的权利。这对于那些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中有独断倾向(pragmatically minded)的成员,在寻求避免法律难题(a difficult legal issue)时是很有吸引力的解决办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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