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择的斡旋、调解和调停[Ar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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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设立专家组(不迟于DSB第二次会议)[Art.6];专家组权限范围的确定[Ar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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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的组成[Art.8];专家组工作程序[Art.12;DSU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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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报告,中期评审[Ar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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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报告的通过(60天内除非被上诉) [Art.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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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 (不超过60-90天);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30天内) [Ar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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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监督报告的执行[Ar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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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执行的情况下,双方磋商补偿;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时,DSB授权报复[Art.22]
然而,无论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多么大的进步,必须指出的是,正如上诉机构在US-Lead and Steel(DS138)中指出的,“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DSU设想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只有争端的当事方或第三方才能参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程序。并且,根据DSU,只有WTO成员才有作为某一特定争端的当事方或第三方参与的法律权利。正如我们在United States–Shrimp中所清楚指出的,‘…诉诸WTO争端解决的权利被限于WTO的成员。根据目前的WTO协议及其适用协议的规定,这一权利不适用于个人或国际组织,无论政府性的或非政府性的’。我们在United States–Shrimp中也曾强调:‘…根据DSU,只有作为某一争端当事方或已经向DSB通知其成为此争端之第三方的利益的成员,才有向专家组提交提呈并由专家组审查这些提呈的法律权利。…相应的,专家组只对那些当事方或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提出的提呈,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予以接受和适当考虑(due consideration)。’不是WTO成员的个人或组织,没有向上诉机构提交提呈或被听取意见的权利。上诉机构没有法律义务接受或考虑不是WTO成员的个人或组织主动提交的法庭陈述(unsolicited amicus curiae briefs)。上诉机构只对那些某一特定争端的当事方或第三方所提交的提呈才有法律义务予以接受和考虑”。〖7〗
至此,本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概况作了简单介绍,作者将在之后陆续推出的系列论文中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例中做出的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涉及DSU基础问题的裁决进行分析论述。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 除另有特别标注外,本系列论文中所引用WTO案例均来源于:http://www.wt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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