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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自裁与司法独立

  助于整体上独立性的确立,也还有些微阶段性的价值。
  引咎辞职在本质上是一种转承责任。这个转承责任的作用要取决
  于转到那一个级别上就不转了。李离把这个转承责任转到了作为首席
  大法官的自己身上。在行政系统的引咎辞职中,转承的级别根据事件
  的大小影响,在逻辑上可以一直转承到政府首脑身上。根据冯象先生
  的分析,这种归责并非一种非有过错不可的法律责任,而是民主体制
  下的一种政治责任。总要有人出来承担这种转承责任。比如“9·11”
  事件中有两架被劫持的飞机是从波士顿机场起飞的。机场隶属麻省港
  务局。在机场安全措施遭到广泛批评后,港务局的局长坚持不辞职,
  结果州长和其他部长们都感到了一种需要辞职的政治压力。最后给了
  港务局长大把的钞票劝其辞职,大家才松了口气。
  如果法院院长也应该为某个法官的错判而引咎辞职,在逻辑上,
  上级法院的院长就该因为下级法院的重大错判而引咎辞职,一直像李
  离那样,推到首席大法官为止。
  如果一直推上去,麻烦就来了。这种转承究竟以什么理由、到什
  么时候为止?李离坚持自己是有罪的,晋文公马上就感到了压力。他
  质问李离说:“如果你是有罪的,那我又有没有罪呢?”言下之意,
  我也没有把我的位置和财富拿出来给你们共享,现在我的官员错杀了
  我的子民,难道我也要引咎辞职甚至自裁吗?
  拿一个什么理由出来,可以证明自己有罪,而君主无罪?李离的
  理由是法律的专业性和司法系统的独立。他说:“理(司法长官)有
  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
  人,罪当死。”意思是法律这个系统是由我负责的,我并不是遵从君
  主的意思来判案,而是依循法律来判案。所以责任到我为止。
  李离随即拔剑自刎。他的死扔给晋文公一个选择:如果你认为司
  法是独立的,是遵从法律而不是遵从君主,那么转承责任就到李离为
  止。君主也不会有任何道义上和政治上的压力。而如果司法不具有独
  立性,首席大法官的判案不是听从法律而是听从地位更高的君主,那
  么君主就脱不了干系,就没有理由说转承责任到李离这里就完了。
  薄薄200页的一本书,充满了拔剑自刎、以死明志的人与事。如
  果说古时的司法官员在君权面前保持了一定的对于律法的坚持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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