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自裁与司法独立
王怡
【关键词】司法独立
【全文】
□王怡
《中国古代公正执法真人真事集》李克非、杨军编著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年1月,12.00元
古时的臣子只有一种情形下的抗命不从,得到了君主制下本土资
源的谅解,甚至是张扬。
楚昭王的宰相石奢,在地方巡视,遇见自己的父亲杀人。他放纵
父亲逃走,而将自己绑缚去见君上,认为自己尽孝而悖忠,要求自处
死刑。昭王为他开脱,说你没有罪,继续做官吧。石奢说,“不私其
父,非孝子也,不事王法,非忠臣也。”拒绝接受昭王的赦免,拔剑
自刎而死。
这里有两个逻辑。一是关于“忠”。尽管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
而君叫臣不死,臣却可以自主自决,以抗命而死来彰显对君权的藐视。
这个藐视的方式虽然可怜,但藐视的理由却在乎法律。石奢说,“王
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这个职责就是以后儒法合一
的“忠”。法律乃至道德律令尽管是为着捍卫君权而树立的,却开始
具有了独立于君主而存在的价值。它的律令并不完全依附于君主的意
志,石奢在评价自己行为的是非曲直时,显然没有把君主的评价放在
眼里。他的评价体系是独立于君主个人意志的。
而在另一面则关乎“孝”道。石奢认为是错的事情(不忠),即
便君主认为无错,他仍然坚持己见。而法律认为是错的事情(因为尽
孝而放纵罪犯),石奢却认为自己必须去做。这又构成了另一重的藐
视。在忠孝并举的君主制意识形态里面,忠的绝对性是从孝道的放大
推演出去的。所以汉之后帝王家便纷纷以“圣朝以孝治天下”相标榜。
这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特征,国家的绝对权威不是以一种对家庭和个人
的权威秩序进行打击和藐视的途径来树立的,反而是依靠对社会细胞
内部的基本秩序和道德正当性的维护和弘扬来获得自身的合法性。
可见,在尚未实现现代法治价值转型之前,“忠孝”尤其是其中
的孝,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君主立宪和民间自治的力量。孝道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政教分离。所谓三纲五常,实质上就是意识形态
上的三权分立。没有这个“三权分立”,就不会有石奢的拔剑自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