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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法哲学分析、刑法解读和立法策议(一)

安乐死的法哲学分析、刑法解读和立法策议(一)


蒋清华


【摘要】在分析了安乐死的概念特征后,本文首先从一般法哲学的层面上论述了法律应当确认病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放弃生命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对其实施安乐死的权利,并指出这是一项基本人权。他人在不是为了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病人的授权。然后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进了刑法理论的剖析,核心是论证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故不应为一种犯罪。因此,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在目前尚未合法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最大限度的宽容行为人。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安乐死立法的4大目的、4条基本原则,并设计了12条限制条件、6大操作程序、12条法律责任,以作为立法策议。

【关键词】安乐死 权利 利益 生命权 社会相当性评价 限制 程序
【全文】
  引言:2002年5月10日《中国青年报》消息:2002年3月22日,英国最高法院(枢密院,即议会上院)做出了一个令世人震惊的判决。该判决不仅批准了绝症缠身,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女子戴安娜·普雷蒂提出的“安乐死”申请,而且要求医院不得拒绝戴安娜·普雷蒂关掉呼吸机的请求,以使戴安娜·普雷蒂“宁静、有尊严地走向死亡”。据悉,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做出关于允许对神态清醒的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判决。该判决的做出,再次引起了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我系统的思考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可见这种现象自古有之,而它真正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是从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的第一个安乐死法案开始的。[注1] 迄今为止,各国对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已经争论了将近一个世纪,而只有荷兰一个国家真正通过立法将安乐死问题合法化:1994年,荷兰颁布了一个关于准许“安乐死”的法令;在此基础上,荷兰于2001年再次颁布了一部对“安乐死”的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法令。现在安乐死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律难题。但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这似乎不是一个多大的难题,他们大多能够接受安乐死现象,也有很多人要求安乐死。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只是凭着个人的良心和朴素的感情来评判,而很少考虑与之相涉的法律、伦理、医学、社会心理等问题。但不管怎样,我们的法制建设落后于实践发展是个不争的事实。如何使法律很好地调整这样一种社会关系,我们至少需要从理论法学和具体立法这两大方面来考虑。
  目前,安乐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个刑法问题。然而于刑法之上,还有着一般的法哲学统摄着整个法律体系。笔者查阅了已有的一些讨论安乐死的法律问题的论文,发现从法哲学的层面、从刑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的比较多,而从立法的层面来提出立法目的、原则、限制条件、操作程序等内容的文章很少,而且多不系统和具体,大多仅仅是介绍了一些国外的立法例。因此,笔者试图从法哲学、刑法学和具体立法的角度,全面系统的梳理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立法意见,以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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