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赔偿的对象
赔偿的对象即在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所应该接受赔付的人。如果在竞赛中受到的伤害,行为人是可以免责的,则赔偿对象就是受害者,赔偿人则为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如果行为人不能免责,则赔付的对象有两者:一是受害者本人,他是当然要赔给的;另一个则是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而赔偿人责为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
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但是为什么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也要进行赔偿呢?举个例子,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单位因此而遭受的严重经济损失,要求给以赔偿的要求也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
五、赔偿的内容
因赔偿主体的不同,赔偿的内容也不同。
1、可以免责的伤害。因为是由受害者单位赔偿,则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
2、不能免责的伤害。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包括已用和须继续治疗的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由于治疗而是亲属遭受的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3、精神赔偿。由于他人不能免责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1年3月10日正式实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受到伤害,其身体权和健康权无疑受到了极大的损伤,所以因此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又因为运动员是一特殊球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声誉主要来自他们在体育竞赛场上的表现,所以他们提出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伤害比较轻微的,可以不支持其精神伤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