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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设立

试论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设立


胡海发


【摘要】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比赛中受到伤害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对于他们所受的伤害我们却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就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谈谈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设立问题。
【关键词】体育竞赛伤害 可以免责的伤害 不能免责的伤害 侵权行为 过错相抵 精神赔偿
【全文】
  在体育竞赛中由于运动员自己或其他运动员的原因,运动员经常受到伤害,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在我国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中国是一个体育大国,同时也是一个体育强国,中国运动员屡次在国际重大赛事上摘金夺银。然而作为这样一个大国,对于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这可以说是立法者的一个疏漏。随着体育比赛竞争的激烈性的日益上升,在体育竞赛中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受到越来越严重的伤害,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来规范运动员的行为和保护运动员利益。
  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当这一特殊群体成员在比赛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从何种途径来要求获得赔偿呢?关于体育竞赛中的伤害赔偿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体育竞赛伤害的原因有两种:自身造成的伤害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自身所造成的伤害因为运动员是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应该属于工伤的范畴,当然因由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所以本文不作详细分析。在此,本文将着重论述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害的赔偿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即在激烈的体育竞赛中,如果运动员受到伤害,则需要赔偿,作这样的规定又有何重要意义呢?笔者认为,作如此规范将至少有以下三种好处:
  1、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运动员。给受伤运动员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使受伤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保证他能够接受必需的治疗,使其生活上也有保障。不论是其所在单位赔偿还是致害方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总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的权益,当运动员受到的伤害责任在致害一方时,其单位不必对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负全部责任,给单位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若其也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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