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法》出台已届三个年头,企业债券市场已成为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交锋的最后战场。从各方面看来,变法已成定局。变法不能是徒具形式的变法,只有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对象法律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规则。在此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时,笔者对变法后新法的合法性的确立表示了一点小小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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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发现,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在一些学术文章中被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1993年8月颁布实施《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1994年7月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别给出了两者定义。《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第
160条对公司债券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法律将发债主体进行了企业和公司的区分,其余的描述是一样的。这就是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密切联系。两者区别在于,在发债主体上,因为企业的概念包含公司的概念,企业债券概念应涵盖公司债券概念。《管理条例》第2条还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可见,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前者包含后者。除此之外,两者在发行条件上的规定也不相同。《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债需满足:(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债需满足::(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者比前者具体。由于公司债券在所有企业债券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故本文在探讨振兴企业债券市场这一议题上未突出两者的区别。
[2] 以上数字来自<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在法律上和监管上必须解决的若干问题>作者:习龙生
[3]
,by Robert W. Hamilton fourth edition,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1996
[4] 同注3,P.160——P.162
[5] 来自<重启企业债券市场>作者:赵伊江 选自<金融法苑>总第45期P.98
[6] 同注2
[7]同注4,P.96
[8] 见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9] 抗辩权84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解除权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代位权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券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0] 目前9家具有企业债券信用评级资格的机构分别是: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物所、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辽宁资信评估公司和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
[11] O.W.Holmes,The Common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48,pp.25ff) 转引自《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著, P.19
[12] 同注1,P.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