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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再造

  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人民银行认定例外除外。”以及“企业发行债券总额不得大于企业自由资产价值。”我国法律目前以有担保为原则,以无担保原则为例外,并且也进行了发债限制。这和日本本世纪五六十年时候企业债券市场状况相似。但这是否意味着只要保持住有担保原则,债券信用评级就是多余的呢?笔者认为这是对信用含义的一大误读。在这点上,美国的经验可供我国好好借鉴。在危机爆发前,美国70%到80%的公司债券为有担保债券,但是危机爆发后,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法兑付而倒闭的几率远远高出无担保公司债券。其原因就在于,债务担保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在出现债务无法兑付时确保实物资产的回收,担保本身并不能降低债券兑付的风险,相反在某种程度上还意味着相对高的兑付风险。1900年到1943年平均事故发生率,大企业公司债券为18.8%,无担保公司债券为13.6%;中小企业有担保公司债券为28.0%,无担保公司债券为13.1%。有担保债券很容易给人们造成兑付风险小的虚假印象,从而使投资者忽视了对发债公司的日常监管,忽视了保持经营的健全性。在经济危机时候,企业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而破产后,工厂设备往往难以处理,致使企业原先的担保物失去了价值。即便是设立了担保的债券的持有人的利益也受到巨大损失。所以,设立担保绝不会降低兑付风险,有担保原则本身也不是应对风险的制度,充其量只能算是无法兑付成为既成事实后的救济措施。故而,有担保原则不能阻却信用评级制度的引进。兑付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是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应对风险不能靠事后救济,归根结底要靠发债前和债券存续期间持续的信息披露引导理性投资者做出正确选择。这也反映了人们通过在企业债券市场上长期实践,对信用含义的理解也发生了转变——从对实物担保的绝对信任到寄希望于企业将来的经营业绩。我国在向着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而努力的同时,相关的文化观念和对制度的理解也要不断更新,这样制度才能发挥保障资本市场良性、健康的环境的作用。
  虽然在理论上我们简要论证了有担保原则和债券信用评级两者间不存在互斥关系,日本等国的经验证明了大量无担保债的发行促进了债券偿还力的评级需求。笔者在此不禁隐隐担忧:中国法律法规中对有担保原则的坚持是否会阻却中国的债券评级市场走向兴旺呢?同时也猜想:如果软化亦或是废除有担保原则是否能成为中国债券评级市场走向兴旺的一条可能进路呢?无论如何,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再造仍坚持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只要政府部门将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那么笔者的一切忧虑都将是多余的。
  
  四、结语: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再造——制度移植还是制度创新?
  
  前文笔者主要论述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变革的背景、企业债券市场的现状、目前法律法规存在的障碍(有积极意义上的障碍也有制度不健全的消极意义上的障碍),笔者最后想谈谈制度移植和制度创新的问题。在论及这两个范畴的时候,学者们常常将它们同国家法和民间法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因为,国家是制度移植的主要推动者,而民间则常常利用本土资源进行制度演化和制度创新。从目前经验来看,我国企业证券方面的法治建设仍采取国家主导的制度移植模式。并且,以笔者的眼光来看,本土资源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里仍将被忽视。
  企业债券市场是近十来年的新兴事物,中国的本土资源中很大一部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双重标准、对额度和利率的要求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和政府、证券公司不分家的传统;而这一切都急待改革,并没有保留的价值。还有一小部分是证券市场诞生初期曾经出现过的一些制度创新:如企业不按照国家审批的额度或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发行债券。这些民间的交易惯例都已被国家法宣布为“非法集资”,甚至动用了《刑法》对非法集资罪进行严厉打击,在这种环境下,民间法早已没有了生存空间,无法和国家法相抗衡。同时,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我国将建立起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唯一的证券市场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它通过各个派出机构对全国各地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垂直式的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出现法律多元和法律规避的可能性。
  计划经济体制的破产以及对立法者对传统的民间的商业习惯不尊重和猛烈压制,使国家主导的制度移植的变法模式成为了中国的唯一选择,于是中国在向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变革的过程中必然要面临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霍姆斯曾经指出:“普通法体现了一个民族多少世纪发展的历史,因此不能像对待一本充斥着定理和公式的数学教科书那样来研究法律。” [11]自清朝末年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就一直在采用国家推进型的变法模式,此种变法模式背后隐藏着功能主义法律观——只要移植的法律能够实现传统的本土资源所能起的功能,法律移植就是可行的。制度移植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从而背离了本土的固有交易习惯、交易惯例,更重要的是背离了这些交易习惯、交易惯例背后隐藏的文化观念;而功能主义法律观恰恰忽略了本土交易习惯、交易惯例包含着的文化观念以及这种文化观念对人们行为选择的影响。
  为调整企业债券市场,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政府的角色即将由对具体企业的价值评判者转向游戏规则的维持者。然而,多年实行的核准制给投资者造成的错误观念也是显而易见的:既然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该债券上市,发行公司的财务便当然健全,其债券便当然能够兑付。即将到来的变法将使认购人自行承担债券兑付的风险,政府彻底不再是企业债券的保证人,人们不禁要问:投资者你准备好了吗?立法者即将引入债权人会议、信用评级等法律制度,使得债权人自己通过披露的信息对企业行使监管权。没有了政府的评估,投资者能够凭借单纯的信息公布机制保护自身利益吗?从这个意义上讲,变法或许是相对容易的,而改变支持法律有效运做的意识形态观念则是相对困难的。
  在“进口的法律”屡屡遭到规避导致国家法面对经济生活出现的无能与无力的境况下,功能主义的法律观已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警觉,也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的意义不在于被规定,而在于如何被使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借助本土资源的法治建设易于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使得法律能够有效运作。有界理性的论证推翻了法律是超越国界、超越文化的普适性规则的假设,也打破了通过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进而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迷信。本文第二部分引用了大量数字对比了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债券市场的兴旺和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萧条,这是否就构成了移植西方社会相关法律制度的充足理由?西方法律知识似乎承诺给人们乌托邦式的未来,没有了民间法和国家法的互动,没有了对预期和恒常性的保障,仅仅建立在线形的历史发展观以及时间观之上的对西方法律知识的深信不疑还能维持多久呢?朱苏力教授说:“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习惯和惯例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12]国家推动型的变法似乎没有给出资源的积累、传统的承接与转换、合法性的确立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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