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三)——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的优先性

  (4)彻底的目的论:“好”完全独立于正当,支配着善和正当。正当纯粹是一种达到好的最大值的手段,甚至只是一种名义。在此意义上,“好”就包括了正当,“好”的东西总是正当的,它自身会自动地给出正当的理由。“好”的目的可以证明一切手段。因此,也可 以说“好”完全与正当无关,可以全然脱离正当。
  以上我们列举了从彻底的义务论到彻底的目的论的四种形式。我们看到,在两个极端都有使“正当”与“好”完全脱离的倾向,而出路看来还是在它们的联系之中。现在我们重新回到罗尔斯与功利主义者的争论,我们可以容易地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属于温和的道义论,而功利主义是属于温和的目的论,它们都没有极端的倾向,因而它们的冲突也不带有那种激烈和根本的性质。
  我们在此不想泛泛地讨论正当与“好”孰更优先的问题,而是想把它具体化,放到特定的领域和阶段中来谈。也就是说联系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孰更优先的问题来谈。伦理道德可分为两大领域,一为社会伦理,一为个人道德,而制度本身的伦理则为社会伦理中最主要的一种。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都可以说是制度本身的伦理原则。我们知道目的追求或者说合理生活计划在个人那里的意义,这些计划的满足可以说就构成了他的幸福,然而这目的在个人那里虽也有种种分歧和调整,但几乎总是可以统一的,一个人可以构成一种前后一贯的系统生活计划,而社会却很难把目标各异人们的动机统一为一个单独的、支配性的目标 (且不论它是否有权这样做),如此看来,社会制度本身不是更有理由不受各种特殊目的的影响,而只是坚持道德正当性的原则吗?它不是更有理由把公正而不是别的东西(如功利、稳定等)视为自身的最高价值吗?它不是更有理由在意图互异的人们中坚持不偏不倚吗?
  其次,我们前面已谈到不同的文明发展阶段的问题。确实,罗尔斯最为忧虑的是功利原则可能允许侵犯人们的权利,而他看到的这种侵犯尚是在社会满足自由原则条件下的侵犯,这一条件就把这一侵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我们如果还考虑其他可能的侵犯,比方说,以生存利益为名义和以平均利益为名义的侵犯时,把功利原则作为一个社会的正义原则就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和普遍的侵犯,因为,这种侵犯可以从功利原则中找到理由,而被侵犯者却不能从功利原则中找到抵御的手段,如此看来,功利原则就在与两个原则的比较中处于劣势了。看来,正义原则不宜是一个单数,虽然这看起来很有诱惑力,但是,原则必须符合原则所指导的事物的性质,而不能只求方便。罗尔斯把社会正义原则看作是一种复数的序列是有道理的,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表现了更强烈的道德性质,能更有效地稳定和发展人们的正义感,从而最终使社会稳定地得到发展。当然,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为他脱离历史而设想的“良序社会”设计的,如果引入历史,考虑到历史发展全部情况,就需要在这个正义原则的系列上再加上一个更优先的正义原则——生命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内容,以及这一原则系列中的关系无疑需要仔细而缜密的证明,且不一定是契约论据的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