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者从理论上也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边沁的著名公式“一个人只能算作一个, 决不能被算作更多”很难说是一种功利的命令,伯林认为正是这一公式构成了平等理想不可化约的最后一点,且它并不专属于任何一个政治哲学体系。密尔发展了休谟“公平的、或仁爱的观察者”的观念,罗尔斯甚至依据契约论论据证明,古典功利主义是一种立足于他人的伦理学,它强调同情和仁爱,推动人们去做出慈善行为乃至自我牺牲,只是在罗尔斯看来,这些要求不适于社会正义的领域而已。西季维克也强调功利原则必须用正义原则来补充,即必须也遵循平等对待的原则,并认为这一原则的真理性是不证自明的,而且功利原则与平等原则有趋于一致的倾向,人们越是享受着平等的自由和大致平等的财富,该社会所创造的幸福总量也就会越大。后来有的功利主义者提出了应当把平等分配利益本身就视为一种利益,虽然这可能意味着偏离了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而走向义务论了。美国哲学家里斯彻尔(Rescher)则提出了“有效平均”的概念,以加强功利主义在平等分配方面的要求。
这一切,都可以从功利主义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历史传统得到解释。我们在罗尔斯《正义论》中读到:“(在一个功利主义者看来)这样,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许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至少在一个合理的文明发展阶段,最大利益并不是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的。”这一“合理的文明发展阶段”,是一个在满足了生命原则之后正在满足自由原则的社会。社会的基本价值除了正义之外,还有稳定、效率、合作与和谐。而从这些基本价值的关系来看,作为社会正义,生命原则主要要求稳定;自由原则主要带来效率;平等原则主要要求合作与和谐。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功利主义是径直以这效益,或者说以这功利作为社会伦理原则的,而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则诉诸原则本身。因此,自由与效率、权利与功利,虽有冲突的一 面,但也有一致的方面,而且,此一致的倾向在这一文明的发展阶段上是主要的倾向。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的争论也就是发生在这一层次上,这也就是如果由生活在另外的文明环境中的人看来,“公平的正义”理论与功利主义在实质要求上差别并不是很显著的一个原因。
这样,原本的古典功利主义就远非我们所想的那样功利了,但换一种环境,误解其原则或者将其基本原则加以不恰当的推崇,却可能造成真正严重的后果。社会就可能变得功利滔滔、金钱至上,甚至一切关系都浸在利己主义的冰水之中,造成一种让人窒息的气氛。得不到一种坚定地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历史传统支持的功利主义是可悲的,也是危险的。尤其是这种功利主义和一种错误的理想结合起来的话。即便得到了尊重基本人权传统支持的功利主义彻底贯彻自身,也会削弱和破坏这种传统,功利主义至少从本身逻辑上并没有完全堵死通向这一严重后果的道路,所以,不仅是为更好的情况计,也是为了防止更坏的情况,就有必要在制度、在社会正义的领域内明确地提出真正道德的原则,而不是仅仅以个人的仁爱和同情来提供弥补。
罗尔斯认为: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正当”与“好”,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和结构就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是正当优先于“好”,还是“好”优先于正当,实际上就构成了“公平的正义”理论与功利主义的最深刻分歧。两个正义原则是否较之功利原则居优先地位,最终要追溯到正当是否对“好”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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