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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三)——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的优先性

   (1)A得8  B得3  C得1
   (2)A得6  B得4  C得2
   (3)A得4  B得4  C得4
  上面三种分配的利益总额加起来都是12,然而,三种分配却不同,第一种分配差别最悬殊,第三种分配完全平等,第二种分配介于其间。而按照功利原则推理,则只要12是能达到的最大利益额,那么这三种利益分配形式就都是可允许的。
  这是功利主义经常受到攻击的一点,罗尔斯重申了这一指责。如果广泛地看待分配正义(即把作为公民的自由权利也看作一种利益),那么可以说:功利主义至少可能带来两个严重后果,第一,它可能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第二,它可能允许一种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严重差别,造成贫富悬殊。而我们看到,这显然是罗尔斯不愿看到的。
   因此,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虽然也常常表示要尊重那些有关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正义准则,尊重普遍流行的这种正义直觉,但只是把它们看成在社会交往中“有用的幻像”,只是把它们作为次要的调节规则而置于功利原则的支配之下。因此,这种平等对待每个人的道德正义就未能置入首要的社会伦理原则之中,它自身就不能巩固,不能对人们的基本权利形成有效、坚定一贯的保障。
  相形之下,罗尔斯认为,他自己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克服了这些明显的弱点。罗尔斯是采用契约论的证据,即原初状态中的人究竟是会选择功利原则还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来证明这点的。与功利原则相比,两个正义原则直接把道德正义的理想植入了原则,这样就避免了选择者的计算和猜测,也较少依赖事实,原初状态中的选择者就更喜欢保证他们权利的自由原则,而非更喜欢通过计算来猜测自己的权利是否会受到侵犯的功利原则;而且两个正义原则公开宣布自由权利的优先性,把人仅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就有利于人们的自尊,从而有利于人们的正义感趋于稳定,它对人们提出的要求也不高,只要他不侵犯别人的同等自由即可,这也有利于稳定,而功利原则却对人要求很高,它可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契约作为社会伦理原则就不容易坚持。这样,原初状态中的人就要选择两个正义而非功利原则作为他们进入社会的基本契约,两个正义原则就在契约论的论基础上取得了对功利原则的优先地位。
  在此,我们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功利主义的这一争论,这样,我们就能知道这一争论是发生在什么样的层次上,顺便也弄清功利主义为何会长期流行,以及罗尔斯为什么会认为功利主义还不足以成为一个恰当的社会正义原则,因而必须被两个正义原则所取代,最后,我们将追溯到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功利主义争论的根本点,也是最具道德哲学意味的一点,这就是正当与“好”的关系。
  我们知道,对功利主义最严重的指责就是它容有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然而,我们却又看到:功利主义的最著名代表边沁、密尔、西季维克却可以说是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坚强捍卫者。怎样解释这一似乎矛盾的现象?看来,作为从英国社会土壤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典型的、哲学的功利主义,远非国人所理解的一般的追求功利,追求实惠的倾向,它是和一种历史传统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历史传统早已把尊重人们的基本权利视为常识和前提。所以,这种常识(或正义准则)虽然尚非从根本原则的层次上对人们追求功利的行为构成严格限制,但它确实构成了限制,甚至可以说在社会的内部实际上防止了这种严重侵犯的大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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