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之所以能在英美学者乃至普通人的正义观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原因下文再述。而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它确实在社会哲学领域中取代了先前以霍布士、洛克为标志的契约论而成为主流,它不像过去的快乐主义那样只是一种个人伦理而也是一种社会伦理。甚至可以说,功利原则主要是一种社会原则,一种制度本身的伦理原则。
然而,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通过个人与社会的类比来达到这一点的,它的作为社会伦理的功利原则只是个人原则的扩大和延伸。既然一个人能恰当地调整自己的利益,为了长远的较大利益而牺牲自己眼前较小利益,以求达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那么,一个社会不也可以如此行动吗?只是在此不仅仅是时间方面的调整了,而更主要是在空间,即在不同个人间调整,社会可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满足多数人的愿望,以求达到从总体上看的最大利益和满足的净余额。但是,一个社会能像一个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利益一样有权处置所有不同个人的利益吗?或者以一种激烈口吻的比喻来说,一个人有权通过截肢来保存自己的生命,而一个社会能否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来保全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呢?
从个人原则到社会原则,这里确实需要一种思想上的飞跃,这使一向注重经验和事实的功利主义者也不能不诉诸一种高度的思辨和抽象,他们通过设想一个公平甚至仁爱的观察者来达到把个人原则扩展到社会。密尔说,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对自己的和他人的幸福严格地公平地看待,就像一个与此事无关的仁慈的旁观者一样。从耶稣的“金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功利伦理学的全部精神,你要像期望别人对你那样对待别人,像爱自己一样地爱邻人,这就是功利主义的道德理想。
这样,功利主义就通过公平观察者的观念和同情,而设想把个人的原则用于社会。利益受损害者就应当从这一观念得到安慰:我这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而社会制度也就像这样一个公平观察者的化身,它根据这个社会的有限资源(包括人的资源),考察怎样通过有效地管理 和分配它们而达到最大的利益,其行为就像一个想获取最大利润的企业家和想获取最大满足的顾客一样。正确的决定,本质上就是一个有效管理的问题,而整个制度的原则就像是一个人如何合理选择的明智原则。通过公平和同情的观察者的想象,所有的人都被融合为一个人,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它考虑的是是否最大多数人得到了最大的利益和幸福,至于在这些人之中,这些利益是如何分配的,谁得到的多,谁得到的少,则不在考虑之列。用一表格来表示就是(A、B、C表示三部分人,数字表示利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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