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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三)——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的优先性

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三)——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的优先性


何怀宏


【全文】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的“序言”中一开始就言明:他是要以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来取代在西方长期占优势的功利主义,他认为以前对功利主义只是批评而无建树。或者说,人们的建树至多是一些直觉主义观点,他们感觉到功利主义在作为社会伦理原则实行时,在理论上容有严重侵犯个人权利的毛病,与一些人们直觉到的正义准则不合,但是他们无法提出系统有序的正义原则与之抗衡。“直觉主义只是半个正义观”,罗尔斯如是说。在他看来,直觉主义实际上不考虑优先性问题,正义原则在它那里总是复数,而究竟孰先孰后则不得而知,直觉主义认为这一优先性的知识已超出直觉的范围。而不解决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问题,就很难使直觉主义正义观对功利原则取得优先地位。
  罗尔斯试图借助契约论(开始是博奕论)来打破这一僵局,他设计了一个原初状态,认为那里的人将优先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而这两个正义原则也是有先后次序的,它们不仅得到来自契约论据的支持,也得到来自“反思的平衡”的论据的支持,它们不仅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解决了优先性问题的正义原则体系,也符合人们日常生活所普遍持有的有关正义的直觉信念,并且在联系制度应用和价值目标方面也得到令人满意的证明,这样,罗尔斯就认为“公平的正义”能在与功利主义的比较中占优势,取代功利主义在西方社会中对人们的正义观的实际支配地位。
  功利主义与快乐主义有着承继关系,但功利主义消除了利己的快乐主义那种强烈的个人性和主观性,功利主义考虑的不再只是个人的满足和幸福,而是社会普遍利益。功利主义也消除了伊壁鸠鲁快乐主义中那种个人消极退处的因素,而是积极地主张社会改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主义的典型口号,在此,幸福不仅是从总额上衡量,也从享受它的人数来衡量,虽然这两种衡量标准还是会有矛盾。功利主义在19世纪英国的著名思想家边沁、密尔、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对英美社会生活发生了有力的影响。契约论被丢弃,甚至因为其虚拟被视为“一堆胡话”,功利主义重视的是经验,是事实。它主张改革,但反对革命。功利主义理论的古典形式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完满的阐述,在20世纪理论上它无多少发展,有的只是一些精细的修补和改进,并没有大的体系创建,然而并非功利主义一家如此。20世纪哲学家兴趣主要在于求真,在于确定性的探求,在于逻辑和语言,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他们还是对世界、对社会政治发生关切,不过,即使哲学家放弃了对世界的实际关切,人们还是要进行各种实践事务,那么,在这些实际事务和实际关切中,功利主义实际上仍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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