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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二)——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

  黑格尔通过明确地划分开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充分展示出国家、社会基本结构对于人的重大意义,我们甚至可以说,黑格尔的逻辑和历史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一致,历史的进程几乎总是这样:首先是一些伟大的、富于生命力的观念在个别具有原创力的心灵里明确起来,形成原则或体系,然后这些原则逐渐进入许多人的心灵,成为他们的执着而强烈的意愿,最后,这些原则就通过他们的行动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外化为制度、法律、国家、教会等等具有现实性的东西。没有这种外在的制度化,没有这种“道成肉身”,哪怕是真正崇高的东西,也难于在即便是少数人那里长久地坚持(虽然这种坚持决不会失去意义)。尤其是在社会领域内,正义的观念和原则必须化为现实力量才有意义,生命和权利必须有切实的基本制度作为保障才不会流为空谈。
  但是,我们又要说,发展并不在国家那里终结,国家,或者说正义的国家与其说是一个终点,不如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果我们确实达到了合理的正义的社会制度,那么并不是说个人只是作为国家的一个环节才有意义,而宁可说国家的意义就在于它为所有人能自由地去创造他们生活的意义而提供了一种合理正当的社会条件。
  甚至仅从道德上说也是如此。我们看到,社会制度的伦理原则只会是公正、不偏不倚,而不可能是仁爱、慈善,相应地,由社会正义原则所规定的执政者的职责,公民的义务也都是比较基本的、起码的义务,多以禁令的形式出现(“勿杀人”、“勿盗窃”、“勿贪污”、“勿渎职”等),它们并不难做到,基本可以说大多数人在不受伤害的情况下都能做到,而它仍以一种强制手段为后盾,只是为了防止哪怕一个人违反禁令而不受惩罚将可能发生的危险的罪恶蔓延。至于个人可以向之做无限努力,无限飞升的道德领域,社会则把它交给个人,给予个人以充分的信任和主动权。高尚的道德不可能由国家来规定,用强制手段来推行,强制或利诱只会使本来高尚的事情也改变味道。我们相信,在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里,道德的最高境界总是在个人那里达到的,社会一般的道德水平与这种境界相距甚远,道德的真正情怀、真正韵味、真正感人的东西总是只在少数个人那里感受到,总是只在少数人那里体现出来,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说,道德最深的根决不是扎在制度、国家,而是扎在个人那里,制度本身的伦理在其最深的一点上与个人道德相接,它的根是深深地扎在人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自然义务之中。因此,我们说黑格尔的高低次序是颠倒的。国家伦理并不是最高的发展阶段,不是个人道德要为达到它创造条件,相反,是它要为个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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