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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二)——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

  以上还主要是从道德关切、道德价值谈制度的重要性:个人德性的培养,道德人格的发展,没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就可能枯萎,更谈不上延伸和发展了。而如果把人类的其他追求,人类其他珍视的价值都包括进来,制度的某种决定性意义就更明显了。一个人能够追求什么,其主要的路向在他诞生的那一刻就大致限定了。他只能大致在社会制度给他规定的范围内追求他渴望的东西,很少有人能越过此界限。人类的幸福将以合理的社会制度为其基本的条件,这一制度至少应当努力消除那些人为的严重灾难和不幸。
  因此,既然社会基本结构对人所珍惜的各种价值如此重要,它本身就应该成为一种基本价值,成为一种基本的“好”。既然社会制度对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应当建立在真正合乎正义的基础上,拥有自己的道德合法性。当然,任何制度都可以说具有它自己的含有道德意味的原则,不管在这一制度中活动的人对这一原则的意识是模糊还是清晰,但从有理性者的使命来说,我们还是应当毫不含糊地把这一原则揭示出来,如果它合乎道德,就坚决地支持它,贯彻它,如果它没有道德,或者有缺陷,就应当考虑以更合适的原则取代它,或者修正它。正如康德所言,启蒙就意味着在公共事务上独立地、不怯懦地运用自己的理性。
  然而,从道德上改造制度也有两条途径:一是强调制度中的人,强调执政者的道德,认为必须由有德者来掌握权力,官员必须廉洁奉公,忠诚负责,应当率先成为道德的楷模,感化下面的人们,从而达到政治清明,使风俗淳美,社会安宁,这些应当说都是不可忽视的,但强调得过分,忽视制度本身亦有一套伦理,政治也需要一套特殊的技术和才能,就可能适得其反,使政治与道德两方面均受到损害。或者最好的情况也只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所以,社会契约论的启发意义就在于它强调还有一条不能忽视的改造制度的途径:这就是要注意制度本身的伦理,注意政治社会的根本大法、根本原则是否合乎道德。在某种意义上,执政者的道德是由制度本身的伦理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地把制度中人的道德与制度本身的伦理区分开来,不能让制度中人的道德模糊了我们的视线,以为这就是社会道德的全部,要注意两者虽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差别,前者的主体是人,依人而转移,后者的主体是一套国家机器,它有不依赖于人而运作的一面,有它的惯性和规则,制度虽然是人创造的东西,但它一旦被创造出来,就可能离开人、甚至与人敌对,我们必须以某种道德原则来约束它,鞭策它,使它不仅不致为祸,反而为人们提供一个真正可以去追求自己的理想、自己的幸福,包括自己人格完美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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