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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一)——一些概念的说明

  第二类词是说明正义的一些概念。最重要的说明正义的概念也许是“平等”(equality),但也是这个概念最含混,最容易被混淆。我们可以按其含义接近的程度,大致把“平等”分为两种含义系列的平等:一种含义是权利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起点平等、形式平等、前途考虑的平等;另一种含义是状态平等、条件平等、结果平等、终点平等、实质平等、手段考虑的平等。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划分,即便处在同一个系列中的各个平等的概念也并非等同,这样区分是为了强调对平等理解的最重要分歧。那么,这两种平等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前一种平等对人是有要求的,是主要涉及到信仰、良心、表达自由和政治参与的,你必须实际地履行才能享有;而后一种平等则主要考虑经济利益和物质手段,是普遍的、全面的、是无需对人提出什么要求就可享有的,它不考虑人的先天资质和后天努力而希望达到一种相当平均的生活状态,但由于人实际上是有差别的,即便实行了起点平等,只要任其自然而然地发展一段,就必然要分出差距,故此要达到结果或终点的平等,也就要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所有人,即“以不平平”,这也就意味着要通过某种权力(通常是国家权力)来进行干预,打破自然而然的演变进程。
  平等发展到某种文明阶段,这两种平等就可能发生尖锐冲突,无法同时实现,当然,这主要是指在后者主要致力的目标——社会经济利益方面。在政治和信仰的方面则不难达到一致,甚至在经济利益的一个基本的层次上也可做到相安无事,即在保证基本生存和像样生活的层次上,但如要达到进一步的平等化,即不是孙中山所主张的“齐脚的平等”,而是“齐头的平等”,则必须诉诸政治权力的干预,增低就高或削高补低。
  另一个重要概念是“自由”(liberty or freedom),自由可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或肯定自由和否定自由,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可以做什么的自由和不可以做什么的自由,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和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心灵自由和身体自由等种种区别甚至冲突的范畴。这种自由作为一个复数的体系,还可从重要性上区分为基本自由和非基本自由等等。
  在现代社会层面意义上言说的自由显然不可能是为所欲为,因为这是指社会所有被承认的成员的自由,某一个人如果为所欲为肯定要侵犯到他人的平等自由,除非他有一种圣贤“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自由实际上总是要和对所有成员的约束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约束一般就表现为法律。
  现在再说说它们的对立面。平等的一个对立面自然是不平等,是等级,这里所说的不平等是权利和身份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古代社会里是公开的,甚至常常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平等的另一个对立面却是自由,当然这里所说的平等已经是指状态的平等,要贯彻这种平等必然要与自由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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