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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的理论基础及其在中国的运用

参见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第327页。
“建构理论”的用语受哈耶克的影响,这种影响不只是词语上的,它对本文思路的形成有重要的启发,并在文本中有所体现。但需要申明的是,作者并不完全是在哈耶克术语意义上使用该语词的。
K·茨威格特、H·克茨(德):《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页,164-165页。
艾伦·沃森(美)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参见薛军:《民法典编纂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以对法律的安全价值的追求为线索》,载于《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第171页。
参见李双元前引书,第362页。
参见李双元前引书,第363-364页。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页。
参见韦森著:《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65页。
大木雅夫(日)著:《比较法》,范渝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415页。
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0页。
参见肖永平:《国外国际私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方向》,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0页。
参见王逸舟著:《当代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参见郑远民著:《现代商人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9页相关论述。
对化约、抽象、从特殊性之所以成其为法律的自身要求,脱离这一要求很难想象还有法律的存在。关于这一特性详见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233页。
参见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页。
见石元康对黑格尔法学哲学的分析,详见石元康著:《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型转移?》,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74页。 
  “有资料表明,若干公约在经过数年乃至10多年后仍未获得生效所需的缔约国数。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公约的签署和最后批准之间。就1997年之前通过的14项公约而言,至少有155个签署尚未获得有关国家的最终批准或确认,而这些批准或确认是一些公约生效所急需的。”参见黄惠康:《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与国际法的编纂及发展》,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6期,第30页。
超越为普遍性等特征,应理解为一种必要,它乃是法律——作为一种普适规则——之所以成其为法律的自身要求,脱离这一要求很难想象还有法律的存在。关于这一特性详见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233页。
参见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页。
见石元康对黑格尔法学哲学的分析,详见石元康著:《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型转移?》,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74页。 
  “有资料表明,若干公约在经过数年乃至10多年后仍未获得生效所需的缔约国数。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公约的签署和最后批准之间。就1997年之前通过的14项公约而言,至少有155个签署尚未获得有关国家的最终批准或确认,而这些批准或确认是一些公约生效所急需的。”参见黄惠康:《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与国际法的编纂及发展》,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6期,第30页。
参见段东辉前引文,第243页。
参见大木雅夫前引书第79页。
参见傅静坤著:《契约冲突法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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